法院应主动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未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同时给离异当事人带来诸多生活不便并引发矛盾,应引起重视。
一、法院未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的原因
1、当事人未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当事人诉讼离婚后,更多地关注于法院是否支持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审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即生效,故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条件成就后,往往不会再主动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
2、人民法院未履行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发(民)发[1991]33号)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专注于公正审理案件而疏于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这一职责,造成法院裁判文书书面表述与事实证明之间脱节。
二、带来的不利影响。
1、给当事人带来诸多生活不便并产生矛盾。主要表现:当事人离异后,在申请再婚、产权变更或户口分户等事项时,离异当事人一旦不能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均拒绝办理,导致当事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间产生矛盾。
2、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当事人手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去办理相关事项(如申请再婚、产权变更或户口分户等),却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未有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为由拒绝,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会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效力产生怀疑,从而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拖延办理耗费更多人力财力。从当事人层面看,当事人离异后,可能远走他乡,再到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必然加大费用支出,增添麻烦;从人民法院层面看,具体案件的判决生效证明书,须经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出具后再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而由于存在法官调动、退休等客观情况,有些离异当事人在判决离婚若干年后,要求原审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面临耗时费力的实际困难。
三、对策建议
1、思想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作明确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应引起高度重视。对于确认身份关系的判决案件,人民法院更应严格遵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主动服务群众。人民法院在下发裁判文书时,应主动通知案件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的时间,便于当事人及时领取判决生效证明书。
3、创新工作机制。要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设立便民服务台,为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