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 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书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近年来,不少法院的立案部门在接受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时,常常遇到一些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文件,证明其所持有的文书为有效法律文书。
例如今年4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某区法院立案庭接待了一位姓程的当事人。程某曾于1995年在该院诉讼离婚。此次她准备再婚,而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她出具关于其与原配偶已经离婚的生效证明书。于是,程某来到该院请求出具关于其与原配偶已经离婚的生效证明。经院领导批准后便查阅原审案卷,档案管理人员经查发现,该案的离婚判决书系1996年3月18日打印后送达。在案卷证物袋内又发现原审被告袁某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的一份民事上诉状,但在归档的案卷中又不见二审的裁判文书。该案最终是否上诉?上诉是否改判?是装卷时多装了上诉状?还是漏装了二审裁判文书?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是什么?该案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等一系列问题都不得而知。档案员找到当时的案件承办人询问,因事隔多年,案件承办人记忆不清。由此,法院暂时无法为程某出具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此事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至今,类似的情况在不同的程度上还时有发生。有的案件当事人时常因补开生效法律文书证明而往返法院,然而有的往返折腾后还不一定有结果,尤其是一些外地或地处偏远的当事人,到法院后遇到原承办法官出差或调离时,更是难以及时解决问题,因此,给各方都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法院系统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即法院在案件结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应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书。原承办法官或书记官在送达结案法律文书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书,以此解决以上当事人的不必要麻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
【作者简介】
张万保,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