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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和解协议后出现后遗症 主张撤销协议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110网律师
邓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肖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事隔一星期,肖某出现后遗症并入院治疗,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为赔偿再起争执。2013年4月26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属于"重大误解",撤销了邓某与肖某之前签订的和解协议。
  2012年7月5日,邓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将行人肖某撞伤,肖某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为此支付医药费10000余元,肖某出院后,永兴交警大队认定邓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就事故达成赔偿协议:"邓某一次性赔偿肖某损害费9600元,从此,双方不再产生任何纠纷。"但一个星期之后,肖某感到受伤部位不适,再次入院治疗,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后,肖某多次要求邓某承担残疾赔偿金及协议签订后所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但邓某以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拒绝给付,肖某遂将邓某诉至法院。
  永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某和被告邓某签订和解协议时,无法认识到自身的实际伤情,不能预见旧伤复发并且伤情加重造成伤残,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因此,法院撤销了邓某与肖某之前签订的和解协议,并判令邓某赔偿肖某残疾赔偿金及协议签订后的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7043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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