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诉前离婚协议起诉 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夫妻双方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一方起诉到法院,诉前离婚协议可否作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邹某请求我院依据诉前离婚协议判决离婚的案件,我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邹某与被告谢某2003年恋爱相识,同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偶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 年9月1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并于2010年12月30日前办理离婚手续。2、小孩谢甲随谢某生活,抚养费用谢某自行承担,小孩谢乙随邹某生活,由谢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3、婚后的共同财产均归谢某所有。4、由谢某付给邹某400000元。后因谢某未按该离婚协议履行,邹某遂起诉至我院,请求按该离婚协议判决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以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未能根据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被告在庭审中不认可该离婚协议,亦不同意离婚,故双方诉前关于离婚协议约定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尚可改善。因此,我院没有对原告邹某基于诉前离婚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