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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国籍
发布日期:2013-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国籍。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国籍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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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籍的概念

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一) 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2.因加入取得

(1)申请入籍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

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

(二)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

2.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我国因出生获得国籍采取混合制(出生地主义加血统主义相结合,偏重于血统主义),因加入获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等原则;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2000年试题)

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答案:BCD。本题考查的是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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