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无权决定矿产发包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5日,某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赵某签订某河段河套承包开采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甲方将某河河套石料承包给乙方开采,并约定了开采范围及承包费100000万元,并出具某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一张。2011年11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河套开发协议无效,某村委会返还承包费100000万元。高某没有实际开采河套的砂石,村委会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关证据。
【律师意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仅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发包权,而对专属于国家的土地和资源,村委会是没有发包权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且经过查明该河道属国家所有,故村委会物权对河套资源的开采进行发包。本案中,村委会与高某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无效。
【法庭审理】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权作为属国家所有资源的发包人,其行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返还原告人100000元的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