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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丈夫误伤他人 监护人妻子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一天早晨,郧西县河夹镇村民张XX和往常一样起床出门,可万万没有想到一场飞来的横祸在他的身上降临。张XX一开门还未晃过神,头部便突然遭到邻居李XX用锄头一记猛击,致使其颅骨骨折,当场昏死过去。李XX平日与张XX素无恩怨,为何下此狠手将邻居打伤?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4月24日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来李XX系精神分裂症疾病患者,平时和妻子宋XX共同生活,夫妻俩与张XX是关系很好的邻居,两家平时交往不多,但也生活得相安无事。张XX知道李XX患有精神分裂症,平时情绪波动起伏,所以每次见到李XX就刻意躲避,可没有想到还是没有躲过这一劫。
  2012年11月28日早晨,张XX听到外面有人很大声敲门,张XX开门探个究竟时被李XX用锄头砸中头部。张XX受伤后被送至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72天,共支出费用13万元。其伤情后来经郧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其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完全性运动性失语评为五级残疾。为此,张XX就其治伤所受经济损失要求李XX赔偿,并将李XX夫妻及四个子女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XX因精神分裂症疾病复发,在思维意识出现障碍、行为不能自控、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下将张光荣致伤,造成张XX身体受伤、经济受损、身体致残,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调查发现李XX与宋XX婚后共生育了三女一子,均已成家多年且异地居住。李XX的监护人的担任问题,其四个子女及其子宋XX均具有作为李XX监护人的资格,但平时家里只有李XX与宋XX夫妻二人一起共同生活,因此真正履行李相友的监护职责的只能是其妻子宋XX。
  最终法院判决由李XX和宋XX共同赔偿张XX因手术产生的各项损失15620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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