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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及量刑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刑法修正案八》确定增加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种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车及飙车且有严重情节。

       (1)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可以构成此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即“醉与非醉”。更具体的量化指标,就是看100克血液中酒精的浓度是否达到80毫克,过了就是犯罪,没过就是违法,仅受治安处罚。
         (2)飙车且有严重情节。近来,深圳交警首次根据现有国家法律框架对其进行具体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飙车”:
          1.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2.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3.在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城市快速路(如滨河、滨海、北环大道等)上时速超过160公里、其它城市道路上时速超过100公里的;4.在道路上驾车炫耀特技(如漂移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情节恶劣:
         1.饮酒后驾驶的;2.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3.机动车无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号牌的;4.非法改装、加装动力装置,进排气系统发出轰鸣等较大噪音的;5.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6.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同时具有上述(一)、(二)所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立案侦查,如果证据充足,符合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也将以超速、无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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