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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存款被盗取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7-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银行账户存款被盗取如何处理

近年来,因储户的银行账户存款被盗取(或称骗取,下同)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逞逐年上升趋势,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往往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裁判标准也不同一,甚至出现案情相同而裁判结果迥异的情况,给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一定的影响。
银行账户存款被盗取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处理原则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据此,当该规定中的“另一案”系刑事案件时,则应“先刑后民”,但前提是“本案”的处理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讼争银行卡账户存款被人盗取涉及盗取存款人涉嫌刑事诈骗和原告与开户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属于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刑民交叉,但不适用“先刑后民”处理原则。
银行是否应对储户的账户存款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即便是原告方不慎泄露了讼争银行卡账户和身份信息,但由于银行卡和密码是储户交易必备的两个条件,如果银行交易系统能够识别伪卡或在办理业务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联网核查客户身份,犯罪分子也就无法盗取存款。银行向持伪造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分子支付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储户债务的清偿,不能以被盗取存款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免除或减轻其向合法持卡人付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作为开户行,其未尽保障储户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构成违约,对讼争银行卡账户存款被盗取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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