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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复核,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这几个方面予以审查,并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或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并非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为依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
(一)复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1、实体性审查
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2、程序性审查
主要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内容决定了交通事故复核工作是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全面审查,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正确性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方式为书面审查。上级公安机关在复核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可形成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或者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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