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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上诉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里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另外两种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等诉讼环节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法庭决定是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采信,从而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即把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因为,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所以,如果当事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及理由的话,是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达到救济的目的。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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