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民法: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日期:2013-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遗赠扶养协议。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遗赠扶养协议。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方式、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权、受遗赠权

司法考试民法:遗产的范围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主体具有限制性。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是扶养人为自然人的,不能是对受扶养人人具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

2.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相统一的双方法律行为。生前行为指双方参与订立协议,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都是在被扶养人生前进行并生效的行为;死因行为指必须等到被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将遗产移转给扶养人。

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继承开始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4.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①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②扶养人享有于被扶养人死亡时取得受遗赠的财产的权利。

2.违约救济。①因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②因被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被扶养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004-3-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答案】A

(2007-3-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