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遗嘱。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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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司法考试民法:继承方式、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遗赠扶养协议
司法考试民法: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遗嘱的形式(参见《继承法》第17条)
1.公证遗嘱。指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①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②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自书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②须注明年、月、日。③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须注意:《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③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是:①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②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须注意:由于口头遗嘱特别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故《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生效
遗嘱于符合前述形式要件时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除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条件外,遗嘱有效还须具备以下要件:①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②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③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三)遗嘱无效的事由
下列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③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④"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7条)。⑤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2004-3-17)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C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意见》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分两种:(1)明示。若前后两份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则在后遗嘱撤销变更了在前的遗嘱。但公证遗嘱须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1)默示。又分两种:①《继承法意见》第39条的规定。②遗嘱人故意破毁遗嘱的。须注意:破毁公证遗嘱时,须将正本与原本一并破毁,方可引起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
(2007-3-69)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2008-3-14)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五)遗嘱继承与遗赠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意见》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2008四川-3-60)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5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5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王某有一子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
B.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王某的遗产
C.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王某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甲的遗产
D.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
【答案】AD(出题人对继承法一直十分陌生。D选项中的取得应改为接受)
(六)附注: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主要区别:①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③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统一;遗赠是死因行为(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④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无须特定形式;遗赠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为防止损害遗嘱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继承法》对遗嘱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⑤订立遗赠扶养可以代理;遗嘱属于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