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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90后女模特肖像做整形广告,判决医院赔礼道歉并予赔偿(转载)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一家医院擅用一90后女模特肖像于鼻整形广告上,女模特发现后,要求医院赔偿。医院称是正常途径购入肖像画面,故不予赔偿。日前,虹口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应向原告史小姐作出书面道歉(书面内容由法院审核),并赔偿史小姐人民币1万元。
案情回放
    90后的史小姐是一名职业平面模特,她称曾多次在各项比赛中获奖。今年3月,史小姐发现某医院网站上有她的肖像,而且更让她惊讶的是,她的肖像竟被用于鼻整形广告上。这对她的模特事业来说,有不小的影响:对模特工作而言,原始的形象和整形形象在待遇上差别是很大的。史小姐与医院交涉未果,遂起诉至虹口区法院。史小姐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给她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使其在生活和工作中遭到莫须有的非议。现要求医院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要求医院赔偿律师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等损失共计7,010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确实在医院的网站鼻整形版面使用过一张肖像,但是通过正常途径购入的肖像画面,且从肖像上看无法认定系史小姐本人的肖像,故史小姐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性,医院亦无侵权过错,故不同意史小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含有争议肖像的页面已于诉讼前从涉案网站上撤销。
以案说法
问:医院是否侵犯史小姐的肖像权?
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医院未经史小姐本人认可即在其专业广告上使用史小姐的肖像,侵犯了史小姐的肖像权利,确给史小姐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造成了压力和损害。对此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院主张所用照片非史小姐本人肖像,根据史小姐本人到庭辨析可以判断肖像中人物系史小姐无疑,且医院亦无相反证据,故对医院否认史小姐原告主体资格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问:医院是否应停止侵害并赔偿律师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等损失?
双方一致认可侵权肖像已从涉案网站上撤销,故史小姐请求的停止侵害事实已不成立,法院不再处理。史小姐主张赔偿的律师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等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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