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无情丈夫偷卖房给情人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杨振中律师



张洁和李岩是来京务工人员。1995年两人便在老家登记结婚并且办了婚礼酒席。1998年,两人一同来北京做生意。两人靠着勤奋打拼,于2008年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登记在丈夫李岩名下。张洁和李岩的父母和孩子都在河南老家,张洁不放心,时常要回去照顾他们。2010年8月,当张洁再次从老家回北京后,发现自家房子已过户到了他人名下。经多次询问,竟然是丈夫李岩私下将房子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情人刘倩,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时的张洁,是否可以主张这份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追回该房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该房屋登记在李岩名下,但是是夫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李岩擅自将夫妻共同的房产出卖给刘倩,系无权处分。因此李岩和刘倩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另外,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2010年的房价,刘倩购买90多平米的房子,只支付20万元,显然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仍是张洁和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洁有权追回该房产。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