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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个人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提出离婚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撤销赠与妻房产获支持
  王先生称自己为了挽救婚姻,协议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因妻子起诉离婚,他请求确认其撤销赠与协议有效。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王先生胜诉。
  2003年11月,王先生购买了位于丰台区的一套房屋。2005年7月,他与叶女士登记结婚,同年9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他自己。2009年3月12日,王先生与叶女士签订协议书,同意将涉案房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09年7月,叶女士起诉离婚,后撤诉。2010年2月,叶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
  王先生随后起诉称,他与妻子婚后感情不和,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他将婚前购买房屋约定为二人共有,鉴于叶女士起诉离婚,他于2011年10月向她发出了《撤销赠与告知书》。因叶女士不同意撤销,仍提出分割房屋的要求,他请求确认自己撤销协议的行为有效。
  叶女士不同意撤销协议书,称自己没有收到撤销通知。一审期间,王先生当庭将《撤销赠与告知书》交给叶女士,表示按庭审时间确认其撤销赠与的行为有效。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叶女士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王先生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且涉案房产也未发生权属变更,故王先生的诉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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