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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审核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一)《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年6月4日颁布);(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1989]优字19号)。

办理条件 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者。申办条件 (一)对敌作战牺牲的;(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七)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申办材料 (一)牺牲者家属或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二)县级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三)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等单位证明;(四)两名以上现场见证人的证明;(五)刑事命案的,须公安部门对罪犯的审讯笔录和法院判决书等;(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书面请示;  (七)《革命烈士登记表》;(八)与批烈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一)凡因战牺牲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牺牲者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指主管局、区、县或相当级别的单位。下同)报请牺牲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二)凡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以前,符合《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的牺牲人员,需追认为革命烈士者,牺牲者家属或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或牺牲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以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凡需报请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上述程序报省民政厅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报民政部审批。(四)凡《条例》公布以前,符合《条例》第三条(五)项的牺牲人员,即“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不办理追认革命烈士手续。

办理时限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牺牲者家属或单位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调查,调查完毕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县政府接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其中材料齐全的,市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省民政厅接到省政府批转的报告后,材料齐全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责任部门 江西省民政厅优抚处

办事地点 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大楼11楼 

联系方式 6227113

监督电话 0791-622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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