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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10—1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万)捐款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办理条件:1、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申请表;2、捐款人或团体有关情况;3、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时限:20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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