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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索赔须知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7]第038号)。

办事流程 

   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包括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旅游消费权益争议后,可视纠纷的具体情节和性质,自由选择不同的方法来解决。
   二、索赔依据
    国家旅游局于1997年3月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7]第038号),为旅游者索赔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处理投诉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具体内容可登录“中国旅游网”查询。

责任部门   江西省旅游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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