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我丈夫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后经医院检查,确认我丈夫无生育能力。为了生育后代和维持婚姻关系,我和我丈夫协商决定进行人工授精。于2004年双方和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施行了人工授精。于2005年2月成功生育一男孩孔某。2005年底,我丈夫被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不治而亡。我丈夫死后遗留下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在分割遗产时,我婆婆认为我所生男孩孔某与我丈夫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不应分割我丈夫遗产。请问:孩子孔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山东鼎坚律师事务所谢海龙律师解答:你所生育的男孩孔某有权继承你丈夫的遗产。本案涉及的是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我国《婚姻法》中对这一问题未做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论是否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人工授精或隐瞒了人工授精的事实,则所生子女是生母的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丈夫不形成亲子关系。本案中,你与你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协商进行人工授精生育一子,孩子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孩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丈夫的遗产。至于你婆婆所说,孩子与你丈夫没有血缘关系,无权继承你丈夫的遗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