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医疗差错纠纷案,法院认定这起医疗差错是由被告医院医生看病时误诊误治引起的,判决金州区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
据原告季女士说,2001年6月26日晨5时10分左右,自己母亲金州区居民慈老太太突然感到剧烈胃痛,儿子立即陪着母亲来到金州区某医院急诊。医生简单问了病情病史,没有做进一步检查,即诊断为胃炎。医生开出处方:654-2一支、平痛新一支(肌注)、10%CSmi泰胃美0.6静点,同时开具了注射单和输液单。病人取药后,因一时找不到护士给病人注射,情急之下乘车赶到区X村卫生所,乡村医师按照医院的处方给病人进行肌肉注射和点滴。6时50分左右,慈老太太出现难受、恶心、胃痛等症状,医师停止输液。7时许,老太太昏倒,医师急忙给她注射付肾素并针灸人中,没有效果。7时30分,儿子紧急送慈老太太回到刚才看病的区某医院,但老太太已死亡。
事后,经过大连市病理质控中心病理剖检诊断,慈老太太不是死于胃炎,而是死于急性心肌梗死。慈老太太的儿女在悲痛欲绝之后,认为是区某医院误诊误治造成了自己母亲死亡。季女士一纸诉状把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法庭上,被告区某医院代理人辩解说,他们认为本案应属医疗事故,根据法医鉴定,造成医疗事故有医院方面的原因,也有患者自身的原因,因为死者是门诊患者,在她离开医院时就终止了患者与医院的合同关系。某村卫生所有一定责任,他们给患者输液,应该有一定的常识,应该知道心肌梗死的症状及处理方法。我们同意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诉讼中,金州区法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慈老太太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死于心肌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已属明确,除疾病因素外,尚与第一次接诊时诊疗失误、被鉴定人自行离开医院,急救处置失当等因素有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经治医生未尽到一个合格医护人员的应有注意,在现有医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此差错应该可以避免,该过错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所说的无人给受害人注射没有事实根据。受害人自行离开医院使临床失去了观察时机及纠正过失的时间,另外也使医疗机构难以保证在病人危重时实施及时正确的抢救,所以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受害人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给予适当的死亡赔偿金作精神抚慰。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金州区X村卫生所临床急救处置失当,也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但在诉讼中,原告没有向某村卫生所主张权利,本案不作一并处理。一审判决被告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2400元、死亡赔偿金4万元。诉讼费、鉴定费合计6410元,由被告承担1795元,原告承担46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