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权视角的政治文明解读
发布日期:2004-07-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今年3月14日,是中国宪政建设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一天,在这一天,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引人注目的是,“政治文明”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之中,并被誉为本次修宪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下,这两个语词进入官方的重要及核心文件也都是近几年的事情[1].如果你用搜索引擎去搜索“政治文明”及“人权”两个语词,你将发现这两个语词在时下被使用的频度不仅非常高,而且其强度也不相上下[2].这说明,政治文明和人权在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和强烈的时代意蕴。有意思的是,“人权”一词是东西方具有普适运用的政治法律术语,而且人权的观念起源久远,各国学者对人权的解读由来已久,著述汗牛充栋。而“政治文明”一词虽然最早出现在1844年马克思《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案》中[3],但在西方学术视阈中比较沉寂,它真正大行其道是在21世纪的中国,可以说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时新提法。尽管目前学术界对其的研究十分活跃,观点众多,但毕竟这个新提法在中国问世非常短暂,学术界对它的内涵、价值、功能及发展规律的探索成果还十分有限,所以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探究事物的属性要从事物之间的联系中去寻找[4].本文试图从探究政治文明与人权的内在关系基础上,基于人权的视角,对政治文明作出初步的解读,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学界同仁[5].
一、人权: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人权与政治文明的含义
由于人权理论广涉哲学、史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乃至宗教学等众多学术领域,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段有不同的思想积淀,而不同的思想积淀又折射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级以及不同的学术派别对人权的不同认识。以致关于人权的内涵众说纷纭,仅以中国学者对此的认识来看,有代表性的观点不下十几种,择其要者,有所谓的资产阶级特权论、人性固有权利说、权利的最一般形式说、需求权和自由权统一说、人的应然权利说、人的自主性的权能表现说等等[6].这些观点,见仁见智,各有特色,其优劣得失姑且不予评论。笔者认为,人权涉及到“人”与“权”两个方面。首先,人的本质是人的核心,人权应当从人的本质那里寻找自己的基础,人权产生于人形成、维持和发展自己本质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脱离不了一定的社会,故人的本质是其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不断满足人类自身的各种需要是人权的内在动力,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所以,人权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人希望社会(国家、组织和其他个体)承诺给予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主体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性、尊严性、自治性获得充分和自由的发展;其次,“权利”无论怎样理解,始终离不开“利益”这一中心。不论在一个社会里权利的基本指向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抑或是两者的统一、协调或结合,它总表现为利益关系,尤其以物质利益或经济关系为核心和基础,它们是发展人的本质的客观物质基础。综合起来看,人权作为一种思想,是人们对理想社会关系的一种追求;作为现实,则是对人们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定。其含义是社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结构和文化水平(通过法律和道德)承认和保障其社会成员(个体或群体)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活动能力。其外延在狭义上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权利;广义上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那么,何谓政治文明?对此,人们也有多种解释,有的人认为政治文明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和依靠法治治理国家,即民主和法治的结合;有的人认为政治文明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包括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文明;有的人认为政治、法律、民主制度的协调发展,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还有的学者认为理解政治文明,要把握几个要点: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和本质,政治体制是政治文明的结构形态,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的精神内核,政治行为是政治文明的具体反映。笔者认为,上述各种理解都其合理性,但“所有的定义都只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定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挥的现象的各方面的联系。”[7]由于文明可以被理解放大到几乎所有领域:政治、经济、宗教、技术、道德等等,“文明”一词被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使用,用法甚多,缺乏一个单一的、固定的含义[8],所以我们难以给出政治文明的准确定义。但文明包括至少包括三个公认的、明确的含义,一是它与价值判断相联系,即文明总是合理的和理想的,由此可以否定不文明的或野蛮的;二是它与发展相联系,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文明意味着社会的进步或发达的状态;三是它与主体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相联系,即代表良好的风尚、高雅的生活方式、人的解放程度等。故此,用“文明”这个词来描述政治、来要求政治,表明了人类对政治的型态、价值、功能的道德追问和理想追求,表明了人类自身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是怎样的,政治应当是怎样发展的。因而,我们可以肯定,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化进步的成果。它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紧密联系、互相促进、相互交融。在一个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形成什么样的政治关系,建设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开展什么样的政治活动,确立什么样的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这个社会和国家进步的水准和面貌,关系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二)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发展成果,是政治文明内涵的应有之义。
1、人权作为人们在物质以及精神上满足自身需要的那些最基本的权利,当然有助于实现人类在各种文明历史中所追求的目的,同时它也可能构成人类为那些目的而必须寻求或具备的手段。政治文明既然是“文明”的政治,它应当涵盖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理性等价值理念,同时它也应当物化为那些承载或实现上述价值理念的种种制度、程序和手段,所以政治文明包括政治观念、政治制度、政治程序、政治行为、政治文化等合符人类理想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成果。因而人权的理念、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的制度和程序、人类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自然构成了政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
2、当私有制、国家产生以后,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人类的政治很长一段时间里是一种“野蛮”的政治,之所以它不是“文明”的政治,是因为在专制主义、神权主义的政治下面,绝大多数人不是主体,而是作为实现“神”或某个“全能的人”的意志的工具。他们经济上没有独立地位,政治上人处于上对下的人身占有和支配关系(君臣、臣仆),精神上没有自尊和自我意识,什么人的合理需要,人世的合理享受,人的思想自由和人格尊严,都被禁锢、扼杀在专制的黑暗王国中。用韩非的话来讲,“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9]不文明的政治使人权的价值始终身负重压,几乎被完全窒息。当资产阶级依赖商品“天生的平等派”的作用,鼓吹“自然权利”、“自然法”、“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的理论学说,动员民众参与资产阶级革命并取得胜利之后,制定了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人权也开始从启蒙思想家的鸿篇巨制中进入政治宣言进而发展为宪政实践的结果-庄严地载于国家根本法,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人权的主体和内容也在不断地丰富、发展和扩充,如公共参与的扩大和深化,社会平等从形式到内容的提升,公民自由权的完善等,人权保障和实现的水准也在不断地完善,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权是政治文明的发展成果。
3、人权是政治文明内涵的应有之义。按照前述的政治文明含义,政治文明大体应当包括政治的民主化、政治的法治化、政治的责任化、政治的人道化、政治的理性化和政治的公开化,也就是政治文明应当包括民主政治、法治政治、责任政治、人道政治、理性政治和透明政治,而这每一点,都与人权密切相联。
(1)人权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要件。无论从什么角度定义民主政治,人权都构成它的要件。如果从社会学来定义民主政治,强调民主政治的历史-社会-文化的交叉关系,即民主政治不能简单地用制度、机构、程序和功能中任何一个去概括,民主是一种制度、一种程序、一种功能、一种文明、一种文化、一种心态、一种生活方式,它的每一个环节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果从价值方面来定义,则民主政治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肯定了人的价值和尊严所赖以表现的人权形式,是开明的、理想的政治;如果只侧重于体制、制度方面去定义。则民主政治应当是政治决之于民意、官员选之于人民、人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体制。从人权的发展历史看,人权由政治学说通过立法转化为国家法律,由理论形态转化为法律形态,成为民主制度重要的乃至核心的内容,这已是当代公认的政治事实了。不仅如此,保障人权是当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之一,人权主体和内容的扩大和保障机制的完善也是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标志之一。此外,在民主政治中,最重要的是必须实现人民大众对政治的参与,也就是民主参与问题。而民主参与更是与人权保障须臾不可分离,一方面,民主参与有赖于人权保障,一个人权遭到践踏的国家是谈不上民主参与的;另一方面,人权保障也依托于民主参与,因为民主参与有助于提升人民的人格的价值和力量,增强人民对国家的责任感,激发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他们将变得勇于掌握自己的命运,去改善他们的社会环境,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2)人权是法治政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律制度(法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法制的升华,是静态意义的法律制度向动态意义的治国方式的飞跃;法治是众人之治,与人治和专制根本对立,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意味着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深入性和实践性,体现为治国的方略。人权作为法治政治的基础,表现在:人权的法律化、法治化是法治政治的核心内容,法律及法治本身就是为了反映和表现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的需要而产生;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权利和义务规范,而公认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人权作为一种应有权利,它的内容决定着法律权利规范的内容,因而人权优先于法律。从根本意义上说,法律对权利的规定,不是在创造权利,而只是发现权利。一部世界法律史,就是一部人类权利状况的记录史、演变史、发展史,所以人权是法律、法治的灵魂;人权只有法律化才有现实意义,法治是人权的最佳保障,所以对人权的摧残总是伴随着对法治的否定和践踏。
3、人权是责任政治的指向。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近现代政治决定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最基本的政治关系,协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构成了宪政民主的主要内容。政治哲学告诉我们,从公共利益中派生出来的国家权力,从它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是对产权以及民权的某种侵犯或制约。[10]显然,没有权利对权力的必要约束,人力资本的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是不可能的,而这种约束的砝码之一就是责任。无论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还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建立责任轨道上的权力运行机制。责任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了民众的福址。责任即职责或义务,以及没有履行职责或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责任政治意味着政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产生它的人民或民意机关负责。意味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它包含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我们知道,政治国家的责任大致包括:捍卫主权,抵抗侵略,维护领土完整;发展民族经济,强国富民;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厉行法治,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而这些责任都直接或间接与人权相关。人权作为责任政治的指向,首先意味着保障人权和公民权是责任政治的“责任”之一,因而人权遭到践踏是判断承担政治责任的依据之一。在今天的国际政治中,保障人权是世界各个国家的国家义务。有学者甚至提出“文明相容的人权观”,认为人权与“国际公共价值或利益(国际公益)”相关,它超越了不同国度的迥异的宗教、文化背景,各国认同和遵守的国际人权规范就是文明相容人权观的表现[11];其次,今天党和政府极力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精神,都可以说是渗透人权理念的中国当代政治之表达。非典时期中央及时撤换两位部级干部,全国各地撤换了数百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这些举措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命健康权高度负责的责任政治的要求;再其次,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宪法贯彻实行责任制原则,实质就是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权利的尊重和负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近几年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改革审批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窗口式办文办事和对社会公开承诺制度,各级司法机关加强司法改革、推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其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权利为本位,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总之,人权作为责任政治的指向,目的就是促使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更充分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4)人权是人道政治和理性政治的中心。人文关怀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因而人道政治和理性政治构成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所谓人道,就是重视人和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根据在于人的本质的要求。人在本质上是主体,要求人必须把自己和动物区分开来。因此,自主是人的权利。有自主才有人的尊严和价值。人道的政治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也就恰恰在于肯定了人与动物的区别,保护了人的本质不被扭曲。人道精神在政治上必然要求尊重人的政治权利,每个人应以平等的态度参与政治生活,从而表现为一种民主精神或称政治宽容精神。人道的政治并不否认政治决策中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否认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社会、人种、民族及宗族信仰上的差别,而认为这些冲突或差别不应成为人们在政治上受歧视、受压迫的原因。在民主制度下,正因为存在着上述差别,所以,也必然会引起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在一些问题上的分歧,甚至矛盾和冲突。但人道精神要求人们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去争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采用压服手段去解决人们在观念或看法上的分歧,只能采取宽容、理性和妥协的方式去解决。
政治文明应有的理性精神一方面表现在承认人具有认识事物的思辨能力,并充分肯定这种能力的独立性、自主性,因而为保障人们充分运用个人的思辨能力,发展个性而提供种种权利(即国家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表现在不承认在人之上有一个全能的主宰-神,也不承认在人间存在有神的代表-完人,而认为人的本性是不完善的,不仅人的认识要受到时空的局限,而且人也可能被感情和私利所驱使,从而作出错误的决定。这不是否认人的能力,也不是否认人具有克服困难的力量,而仅仅是说,解决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能靠上帝,也不能依赖什么“圣人”、“救星”、“英明领导”或“清官”,而只能依靠人民大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才能做到。
5、人权也是政治公开的维度。政治的公开化、透明化当然是文明的政治。黑箱政治不是文明的政治。古代的专制独裁政治之所以不是文明政治,就是因为它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渲染政治神秘主义,以君权压制民权,以神权排斥人权。西方国家有句法律谚语,即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所以政治文明一定是公开的政治,这一点非常重要。人民既然当家作主,要参与政治,当然有权了解政治信息。既然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是人民的“仆人”,仆人在干什么、干得怎么样,主人天经地义有权知道。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政治文明”概念,其实质是强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从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权与透明政治的相关性:党的十三大强调“透明度”,十四大强调“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十五大强调“政务公开”和“建设法治国家”,十六大强调“政务公开”、“知情权”、“建设政治文明”以及“尊重合抱户人权”、“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等等。
二、人权: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判断标尺
无数历史事实证明,政治文明可以兴邦、强国、富民,政治野蛮则会带来阻滞、破坏,甚至导致国家覆亡,文明消亡。在当代,无论是否冠以政治文明这一表述,从人们对“文明”的追求来看,政治文明应当已具备一种普遍承认的价值,建设政治文明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然而,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到底是什么,政治文明的评判标准怎样,可能见仁见智,各有不同,当然存在不同的学术见解、允许学术争鸣本身就是政治文明的表现。笔者以为,一方面,政治文明虽然有着丰富的价值蕴涵,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就在于为实现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一种开明的政治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虽然判断政治文明的标准或标尺有许多,如生产力标准、政治标准、文化标准、时间或历史标准,但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是基本判断标尺。
第一,之所以认定人权是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因为特定国家的政治受该国特定的经济、文化和历史条件的制约,政治的内容和形式纷呈各异,政治发展的程度高低不一,但无论如何,人权在任何堪称“文明”的体制里都应获得尊重和保障。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就庄严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部伟大的宣言更是明白昭示:对人权的无知、忽视或蔑视,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因此,我们断言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取向。离开尊重和保障人权利来讨论和建构所谓政治文明,无异于缘木求鱼。
第二,之所以认定人权是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因为政治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而人权权利主体的普通性与当代意义的民主政治主体的普遍性相融一致。民主的词源含义就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在近现代,人类历史已经超越了小国(城邦)寡民的直接民主制,政治管理的模式不管其阶级实质的分野,也不论其外在形式的差异,它总是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模式时,因而“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不可能表现为人民直接地或实际地进行统治,而是表现为人民通过一定的授权方式,通过作为间接民主制的代表制度进行实际的统治,从而将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掌握政治管理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在这种模式下,“人民的权力”体现在每个具体的人身上,主要表现为人权或公民权。当国家根本法宪法对此加以规定时就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而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宪政文化经过两百余年的积淀所形成的规律性的东西。其内因在于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最高规范,宪法一旦确认基本人权,就能够使“人民的权力”在政治过程中获得最高保障与实现,从而防止民主政治走向歧途,甚至步入反面。所以,从这个意义来看,宪法的出现、宪政的问世是政治文明从低级步入高级发展阶段的标志,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是政治文明的最高框架,作为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并限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的宪政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载体。无论你怎样理解政治文明,它的各个方面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在宪法里面找到起点,都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宪政得以实现。
第三,人权是防止公共(国家)权力滥用的有效屏障。根据古典宪政民主理论,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们为了维护和增进自身的权利所订立的社会契约。因而人权不是公共权力的自觉赐予,相反,它是对公共权力的索取,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施。因此,公共权力的基本职能或者说唯一的职能,就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来维护和增进公民的权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和宪政的真谛。宪法以基本人权为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根本的目的在于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从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越界以确保权利。只有肯定人权,才能合理说明公共权力的来源(权力归属),才能揭示公共权力行使的目的,也才能解释政府为什么应受到人民的监督,政府官员应当成为人民的公仆等等一系列民主政治的原理。总之,公共权力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为目的,这是政治文明的公理要求和基本规律。
第四,之所以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判断标尺,是因为,任何一种判断标尺都必须是具体的、易于验证的,都应当立足于个体的体验,来源于构成集体的各个人的个别感受。[12]“人民主权”原则虽然是政治民主的本质所在,可以构成政治文明的衡量原则,但这一原则却难以成为判断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准。一方面是因为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个人被淹没在集体之中,人民主权原则过于抽象,难以实证,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政治民主在各种不同国家里都是具体的,在“人民主权”这一抽象原则中对于“人民”这一政治概念可作出不同的解释,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去比较。而人权却不同,其一是由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构成了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蕴涵,具有公认性的特点;其二是因为人权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至少说明了权利主体数量上的可以衡量,而权利的内容又是具体的、可验证的,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比如根据“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原则,所有有关权利的争诉都应当由司法来最终解决;其三是因为人权主体之“人”既可以指公民,也可以指非公民(如无国籍人),既可指个人,也可指人的群体(国内的集体或国际的民族集体),所以人权就构成判断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尺。还必须指出的是,仅仅只强调政治民主还不足以达至政治文明,是因为民主的核心是多数人的统治,它不回答是否保障少数人的权利,而坚持人权原则则不仅意味着保障所有人的人权,还特别要求必须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如果说“多数人的决定”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的话,那么“保护少数”则是人权原则对民主原则的必要支撑。总之,不论何种政治形态自称多么文明,我们总有一个公认的基准去衡量,这个基准当然只能是人权而不是其他。倘若一个国家连人权都保障不了,哪还谈得上什么政治文明呢?
三、人权:政治文明发展完善的动力之源
众所周知,政治文明肇始于阶级社会的产生,它的内容和形式随着社会形态的进步而由低到高,渐次发展。而且,这一过程是与人类政治知识的逐步增长、政治经验的不断积累、政治智慧的逐步提高相伴随的。那么,政治文明发展完善的动力之源是什么呢?我们可以先看看人们是如何看待一般意义的文明的发展动力和源泉的。一些人根据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认为人类文明是由文化因素和地理因素影响而自然出现的,并由促使自然和社会进化的力量所决定;[13]有的人认为,文明的发展是人类在改善生活方式、生活条件以及占有越来越多的文化财富中的不断进步。[14]比如,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孔德就提出了分阶段发展的理论;还有学者认为,人类的文明历史呈现着丰富的多样性,各种文明之间的交往传播(甚至冲突,如亨亭顿的观点)、借鉴吸收、互补融合构成了文明发展的动力源泉[15];还有学者提出合理发展的理论,认为人类具有一种思考力,这种思考使他能够追逐他预见到并估计到能够得到益处的目的,也就是人类可以计划和实行自己的发展。[16]从上述各种观点来看,人类文明的发展完善总是与人类追求幸福的目的性、实现手段的多样性、知识能力的积累性、比较选择的丰富性存在密切联系,以此来观照政治文明的发展也是很有启发意义的。有学者就认为: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制度、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是世界充满竞赛、活力和创新的根本原因,人类不断告别野蛮和落后,政治文明不断地从低级进入高级状态的内在动因,正是基于多样性政治文明的交流、互补、融会和新的建构。[17]笔者赞同这一认识。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多样性政治文明能够交流、互补、融会和新的建构的深层次缘由是什么呢?回答这一个问题就等于回答了政治文明发展完善的动力之源。我认为,人权仍然是答案之一[18],理由是:
第一,人是政治的出发点,政治文明必须“以人为本”。恩格斯在《英国状况》中说:“政治学是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人作为基础,我们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是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应当成为国家活动的根本目的”。[19]政治的物化层面虽然主要是国家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文化等宏观性的问题,但它作为众人之事(孙中山语),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回答国家与人(公民)和谐共处之术,其中关键的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之道。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早就认为宪法(政体)是城邦公民的生活方式。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20]从人(公民)的命运出发,关心和改善人(公民)的生活方式,保障和扩大人(公民)的权利,提高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质素,就是政治的应然本色,更是政治文明发展完善的必然规律。
第二,人权价值观认同的公认性是政治文明能够通过交流、借鉴、融合而不断进步完善的认识原因。这种公认性,也即人权在当代文明各国、不同文化背景中具有共似性或前面所称的“文明相容的人权观”,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各立宪国家均以基本人权作为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固定的、不可更改的基本原则。列宁形象地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1]纵观当代各国宪法,虽然存在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的分野,但无一例外地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宪法虽然在基本人权的表述中各有不同,有的称人权,有的则称公民权,还有的称宪法权、市民权、国民权等等,但基本的含义是相融一致。西方宪法学家曾经统计当代142部宪法中用了“公民权、人权、政治权利、基本权利或个人权利这些词或类似的词”的有128部,占90.1%,没有用的只有14部,占9.9%[22].这说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不论其国家性质如何,但都认为社会是由人构成这一点是共同的,共同的人的社会总能找到怎样对待人的一定的共同标准。法律文化所以能够产生继承性和互融性,观念上的原因在于人所共需的对人的价值存在着一个基本的一视同仁的标准。这充分说明,各国政治文明的具体形式可以各具特色,但应当都包括对人权的价值尊重和保障;各国政治文明的完善程度是有差异的,但其内在要求的发展趋向却是一致的,这就是实现、保障和发展人权。
人权价值观认同的公认性、共似性的另一突出表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社会基于法西斯主义践踏人权的残暴行径,认识到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的问题,它也是与和平紧密相关的一个重大国际问题。1945年6月26日由战胜国和中立国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序言中首先申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宪章》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从此,以联合国为中心,有关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际人权的公约,以《世纪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国际人权保护的条约体系。当今国际社会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保障“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宗旨以及《世纪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一系列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原则,共同签署某些国际人权条约,共同谴责或制裁某些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这说明,追求基本人权已成为全社会乃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共同理想。
第三,人权观的产生和传播,人权事业的发展在促进人类政治文明中的巨大历史功绩充分说明人权是政治文明发展完善的内在动力之一。人权价值的核心就是正义和公正,而追求和实现正义、公正恰恰构成各种政治文明发展的动力源泉。历史事实表明,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社会正义(公正)和进步的动力之一。公正和正义是社会状况和行为符合人的本质和权利的要求。人权理念具有的应然性,恰恰源自人的本质的要求。侵犯人权,意味着扭曲人的本质,就是不公正。自古希腊民主思想形成及建立起若干实行奴隶主民主制度的城邦国家起,人权价值观在西方就开始问世了。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人权的理念无法畅行其道。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有其历史必然性,但这种社会不公正,因为它扭曲了人的本质。人类反对政治专制的斗争是从要求自由平等的权利开始的。这种要求诞生于西方近代民主思想先声的人文主义运动中。这场运动标志着人类对自身认识的一次觉醒。人文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权意识,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价值,肯定人的尊严,歌颂人的智慧和力量,宣扬人权不容蔑视。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空前发展,由于启蒙思想家们的卓越作用,人文主义的人权观发展为自然权利学说,人权被宣布为革命口号和政治纲领,成为打击敌人、团结人民的政治武器。卢梭大声疾呼,民主就是人民主权,是国民公意;斯宾诺莎热情赞颂,自由比任何事物更珍贵;潘恩尖锐指出,平等权利是一切问题的根本;康德刻意认为,善良意志就是公正;洛克庄严宣称,每个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杰弗逊热情讴歌,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上帝赋予人们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这些启蒙思想家还运用人权理论提出了许多革命性的主张,如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政府严格实行法治,国家的法律不应当只是政府管理人民的工具,政府和官吏本身也受制于法律(治人者治于法),等等。这些理论主张,既富于哲理,又激情洋溢,极大地教育了人民,打击了敌人,对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为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立下了汗马功劳。
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自己的民主体制后,人权被披上宪法的外衣,转化为法定权利,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重要指导原则,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溶为一体,发挥其政治效用。如果说资产阶级法制的胜利是人权理论的胜利,那么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则是以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确立为标志的。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英国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之后相继制定的《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6年)、《权利法案》(1689年)等关于普通人基本权利的立法构成了英国民主宪政体制的基础。美国的《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熔铸了欧美思想家关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革命权等人权学说的全部内容,成为美国独立后立宪的指导性文件。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蓝本写成为,这个纲领性的历史文献不仅明确地提出了人权口号,而且对基本人权的规定比《独立宣言》更完备、更规范化,在共和国成立后,它被正式载入宪法。自1918年1月俄国通过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以后,社会主义国家也纷纷以公民基本权利入宪来表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今天之中国更是首次在宪法第四次修正中庄严地写上“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政治文明发展完善的标志之一。
第四,追求政治的理想、进步和发展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目的和条件之一,而实现人权是达至这一目的和获取这一手段的助动器。政治文明是合乎理想的政制。约翰。密尔认为,一个合乎理想的政制应该实现两个基本功能。第一是吸收和组织贤能,去管治社会,办理公共事务。第二是教育人民,协助他们发展自己的潜能,提高他们的知识和道德水平,培养良好的品格。这两种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其中一方面做得好,对于另一方面会有所帮助[23].这两个功能都必须而且只能通过保障人权来实现。实现和保障人权,有利于广大人民积极参与社会的改进,保障自己的权益,团结一心,促进社会进步;同时有助于发扬人格的价值,增强人民对国家的责任感。
第五,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政治文明发展完善的最根本的动力,而人权在其中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能够创造出有利于人成为人的历史,个中原因就在于人类自诞生起,就孜孜以求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意味着“人终于成为自己和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4].人权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使人获得权利,重要的在于使人达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目的和获得自由发展、自由解放的手段。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人类社会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追求人自身解放的历史链条,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是这一链条中的一环,每一社会形态是前一社会形态的继续,人因而也比前一社会形态获得更多的解放。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25]自宪法、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结晶产生起,它就标志着人的解放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到了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由于它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态”[26].因而在这个理想的社会,人权才真正实现了它的应然性的完美和充分的展现。[27]人类以往的政治文明发展史已经证明人权构成了政治文明发展完善的动力之源,历史还将进一步证明:政治文明的未来发展完善必定要继续从人权那里获取源源不竭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这份文件首次肯定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首次出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2002年12月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再次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一词出现在我国官方文件中却是在21世纪,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的讲话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后来在党的十六大报告表述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 比如,使用Google搜索,“政治文明”有567000项查询结果,“人权有526000项查询结果。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8页。
[4] 例如马克思曾说过,人的本质在其现实上是其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5] 既然是从两者的相互关系出发来探究事物的属性,那么基于政治文明的视角,也可以对人权进行解读。但限于篇幅,这个问题有待另文专述。
[6] 参阅邹平学:《基本人权概述》之第一节,载韩德培总主编、李龙执行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1—359页。
[7] 《列宁全集》第2卷,第808页。
[8] 参阅《文明和文化-国外百科辞书条目选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该书汇集了英国、法国、日本、美国、前苏联、西班牙、前西德、前东德等八个国家的百科辞书关于文明、文化的阐释。
[9] 《韩非子。六反》。
[10]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15-616页。
[11] 参阅(日)大沼保昭著《人权、国家与文明》第七章“文明相容的人权观的探索”。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12] 这就如同实践“为人民服务”这一原则,必然要求为构成人民的每一个人服务,如果借口个人不代表人民,所以不必为具体的个人服务,这是十分荒唐的逻辑。
[13] 参见西班牙《世界大百科全书》1978年版,“文明”词条释义。转引自《文明和文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87页。英国人类学家太勒、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是进化论的主要阐述者。
[14] 参见前西德《大百科辞典》1979年版,“文明”词条释义。转引自《文明和文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96页。
[15] 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曾经列举过20多种文明类型,并描述了它们兴起、发展、衰亡的过程及原因,他甚至认为逆境而不是顺境促使人们在文化上取得成就;德国的人类学家W.施米特、英国的人类学家乔治。史密斯等均相信文化的传播是人类发展的基本力量;
[16] 参见《文明和文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63页。
[17] 参见方世南、曹峰旗:《中国特色政治文明建构的全球视野》,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沪)2003年第3期。
[18] 把政治文明发展完善的动力之源完全归结为人权很可能不是科学论断,本文称人权是动力之源并不排斥还有其他事物也可能是动力之源,只是不去论及其他的动力之源为何。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57页。
[20] (美)赫舍尔:《人是谁》,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21] 《列宁全集》第9卷,第448页。
[22] (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厦出版社1987年中译本,第135页。
[23] J.S.Mill:《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South Bend,1962,Chap.Ⅱ。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43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
[26]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49页。
[27] 本文一直未谈及人权的阶级性,并不是否定在阶级社会里人权具有阶级性,而是认为人权的本原含义是一切人的权利,阶级性只是人权发展史的阶段性现象。人权只属于某个阶级、某个阶层的历史现象终究不是人权应然性的充分展现,只有共产主义才能真正实现人权为全社会乃至全人类所共同享有的理想,在那里,每个人的解放是一切人解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