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坚持政治文明与维护公平正义之关系
发布日期:2004-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新概念,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经过不断探索、反复思考而得出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成果,使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认识突破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它不仅深化和拓展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文明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两个文明的理论,而且帮助我们从整个人类文明进步这一全新境界,进一步认识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极端重要性,意义十分深远。政治文明的内容是丰富的、广泛的,它包含着政党的文明、政府的文明、司法的文明等等。勿庸置疑,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司法文明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就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治文明从其结构上看,包括着政治意识的文明、政治制度的文明和政治行为的文明。其中政治意识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问题上所形成的心理感受、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的总和;政治制度是指民主化、法制化的国家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是政治主体参政议政的心态和遵守社会公德的习惯。在这里可见,政治意识文明是起着先导作用的。其理由在于,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出台,都是需要靠政治主体(政党、机构、组织、群团等)来制定、来实施,而任何抽象的政治主体又是由具体的人所结合而成的。简单地说,政治主体最基本的成份就是人。制度靠人制定,制度靠人执行,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当前提、做灵魂,制定的制度就可能是落后的,即使是先进的制度、正确的制度,执行、实施起来也会出现偏差。再者,任何政治主体的行为也是靠人的思想去支配的,靠人的素质去落实的。理念、思想等主观的原因历来就是人的素质的反映,试想,错误的思想观念,低下的主观素质,能有参政议政的良好心态和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吗?同理,我们今天谈及加强司法文明建设之时,必须以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为前提、做先导。
一段时间以来,针对目前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严重、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司法理念成了司法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的热门话题,人们在不约而同地揭露、批判、鞭挞落后的司法理念的同时,也在极力主张着林林总总的司法理念。当然,其中不乏有许多进步的司法理念,同时,也难免伴随着一些不科学的东西。我们认为要从与建设司法文明最直接相关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出发,紧扣法治建设这个主题,确立新的司法理念。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掌握以下几方面最基本的原则:
一是要根据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基本目标来确立,这也是法治社会所应体现的价值标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因此,就我国的司法主体而言,就是要围绕这样一个基本目标和要求,培养和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二是要善于借鉴、吸收近代,特别是现代国外的司法文明的成果。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法治历史漫长,民主积淀深厚,司法体制健全,形成了较丰富的适合其政权体系运作的司法理念,虽然,这些理念、观念、思想是这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诸方面的客观反映,但历来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我们应当以科学的、求实的态度待之,借鉴有益的行之有效的,汲取其合理的成份,抛弃其糟粕的东西。
三是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认真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这是我们确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最为重要 途径,即使是国外的东西,也同样需要与我车的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证明其是有有益的、合理的、有效的。
四是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惩治司法腐败。执法行为是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人们往往容易用具体的执法行为对法制状况作出评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文明的基本要求。有法不依,枉法裁制,是剥削制度的残余,是与法制文明根本对立的。曾有人提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如果丧失了司法公正,何谈法制文明,更何谈政治文明。为了严格执法,要赋予司法机关独立的裁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坚决杜绝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封建残余。要建立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办错案者,无论是故意枉法裁判,还是因执法水平不高而出现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司法人员的流动速度,建立淘汰机制,及时确立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将那些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保留在执法岗位,实现执法的公正性。
总之,就是从司法文明所应体现的法治建设这个主题,根据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基本目标,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着眼于现代、着眼于实践、着眼于推进司法文明建设来确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国家治理形态,民主是它的基础和实质内容。而民主的基础就是平等,就是反对特权,呼吁对人尊重。因此,司法主体要牢固地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和人权理念。
平等是法的基本属性、基本含义。平等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不仅司法主体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也是耳熟能详。但是在司法领域中真正体现、普遍做到还有较大距离。这是因为人治的劣根性还存在,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还存在缺陷,司法的权威尚未树立,司法主体的素质还不适应法治的要求等等。所以,我们在致力于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中,还要在司法人员中加强这一理念的培植。当前,针对人世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盖面更宽,内容更丰富。法制统一原则是世贸基本原则之一,世贸组织要求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而市场的统一,必然要求有统一的法制来规范。如果不能公正、统一地适用法律,就不可能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做到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应当公私有别、内外有别,平等地保护多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权是平等的基础。因此,“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状况的如何,可以说是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直接相关的。马克思就曾明确指出,每一个人自由地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认真地看待权利”已成为现代法治理念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面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特别是我国已融人国际社会这个大家庭,已加入相关的人权国际公约,就必须认真重视人权问题,根本改善人权状况。其中更为迫切、更重要的是,要以人权保障的理念武装全体国民的人权价值观,作为司法权的直接行使者-司法主体,则更是当务之急。既要保护各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要树立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使我们的司法活动、执法活动更趋于人道化、人性化,真正彰显司法文明。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终目的,也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司法要实现公正除了要充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外,还应该从司法运作的本身出发,增强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司法处理的效率性,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并重,实现从内涵要求到外在条件的双重保障和统一。由于“法律至上”是实现法治不言而喻的命题,是法治的关键内容和最重要的要求,是广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的。透明、公开是公正的合乎逻辑的形式外在要求,也是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相适应的。暗箱操作易生偏颇、腐败,公开有利于接受监督,公开的范围越广、力度越大,司法活动所受到监督的范围就越广,受到监督的力度就越大,进而也就有力地推动公正司法的进程,以公开促公正。应该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显现。但在人们指责司法腐败的时候,就表明人们还有更高的心理预期。司法活动中不透明、不公开的事例还有许多,形式上书面审还存在,内容上释理性还缺乏,决策上主观意志还左右,甚至长官意志、领导批示还屡见不鲜。因此。司法主体要自觉地树立起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摒弃司法神秘的色彩,不断拓展和深化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实施阳光作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