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与宪政的辩证关系
发布日期:2010-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明确政治文明与宪政的辩证关系,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政治文明和宪政。
所谓政治文明,是指公权力运作的一种状态、一种趋势,即公权力运作日益摆脱野蛮、愚昧、暴力、阴谋,从而日益理性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日益符合人类创设公权力的目的的状态、趋势。
首先,政治文明是指公权力运作文明。公权力主要指国家权力,除国家权力外,公权力也包括非政府组织行使的社会公权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自然行使着重要的公权力。因此,我国政治文明的设计不仅应包括国家权力运作的制度设计和非政府组织权力运作的制度设计,而且应特别包括执政党共产党权力运作的制度设计。其内容不仅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国家机关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而且特别包括执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其次,政治文明是指公权力运作的一种状态、一种趋势。既然是一种“状态”,自然有其衡量、认定的标准,衡量、认定政治文明的标准是公权力运作的理性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符合人类创设公权力的目的。既然是一种“趋势”,其标准就是变化和发展的,而不是固定和一成不变的。政治文明是指公权力运作日益摆脱野蛮、愚昧、暴力、阴谋,日益向符合文明状态标准接近(但永远不能完全达到)的趋势。
所谓宪政,是指人类创设的控制公权力行使,保护公权力相对人权利、自由的一种机制。这一机制包括规范公权力授予、公权力分配、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协调、制约、公权力运作、对公权力行使者的监督、控制、对公权力相对人的救济的一整套规则、制度及其运作程序。
首先,宪政是人类创设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是用来控制公权力的。公权力本来也是人类创设的,是人类为了生存,共同生活,战胜单个人不能战胜的种种险恶和进而谋求物质和精神的幸福而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自由,所形成的一种有巨大能量和强制力的公共权力。但是,这种公共权力一旦形成,它既可以为人民服务,也可以被公权力行使者利用为他们个人服务,成为压迫人民,侵犯人民权利、自由的工具。为了防止公权力的这种异化,人类经过几千年的探索,终于创设出一种能够既能有效发挥公权力积极作用,又能最大限度抑制其消极作用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宪政。
其次,宪政是控制公权力的一整套规则、制度及其运作程序,既包括规范公权力授予、公权力分配、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公权力运作等的规则、制度、程序,也包括对公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制约、对公权力相对人救济规则、制度及其运作程序。
从上述对政治文明和宪政的涵义的阐释中,我们即可以初步看出二者相互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政治文明是宪政的基础和推动宪政发展的动力
关于政治文明对宪政的作用,我们既可以从理论上予以证明,也可以通过历史事实予以证实。就理论而言,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没有政治文明,不可能有宪政。因为宪政是控制公权力的,而行使公权力的人总是不愿意和希望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受到控制,更不会主动去建立一种控制自己行使权力的机制的。当外力试图去建立这种机制时,他们也总会利用公权力的巨大能量和强制力去阻止这种试图的实现。在社会经济不发展,人民无力知政、议政、参政的条件下,统治者凭借暴力、欺骗和玩弄阴谋手段统治人民和压制、镇压反对派,在这样的政治环境里,要建立和实行宪政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当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社会逐步形成起一种新的政治力量和政治环境,公权力不得不按照一定的规则运作,公权力行使者即使不喜欢,其也没有能力废除这些规则和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时,只有在这样的政治环境里,宪政才可能建立起来。很显然,宪政只能是政治文明的产物,宪政只有在政治文明的土壤和环境里才能生长、发展。当然,政治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又是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条件决定的。
从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大多是人民通过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建立民主政治以后才制定和创建的。在民主政治建立以后,政治文明的进步又不断推动了宪法和宪政的进一步发展。
例如,英国在光荣革命以前,政治是相当黑暗的。都铎王朝时期,国王亨利七世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了许多特权法庭(如星座法庭等),这些法庭完全不受法律的约束,任意秘密逮捕、秘密审讯、处罚,甚至杀害对其专制统治稍有不满的人们,镇压政治上的反对派。到了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这种政治野蛮更甚于前,查理一世通过特权法庭残酷镇压人民反抗,任意剥夺人民和政治反对派的生命、自由,其政治残忍性以致使英国人在专制统治被推翻数年以后提到此还后怕,还心有余悸。也正因为如此,英国人民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民主政治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宪政,废除特权法庭,确立司法独立,限制政府权力。英国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宪政的需要是在政治专横时期,人民因不能忍受专制统治者的残酷、野蛮统治而逐步生长、发育的,而宪政的实际建立和运作则只能是在民主政治建立之后,必须有相应的政治文明为其提供基础。
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前,其宪法不仅将选民作自由人与非自由人(黑人)之分,而且规定对非自由人(黑人)只以五分之三计入各州人口。这意味着一个黑人只被视为五分之三个人,只享有半票多一点点的选举权。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废除了奴隶制,结束了这一极不光彩,极不文明的政治历史。正是由于这一政治文明的进步,才有了1868年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出台。该宪法修正案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入籍而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任何公民特权与特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其辖境内,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有法律上的同等保护。美国宪法和宪政的这一重大发展,显然是其政治文明进步推动的结果。
二、政治文明决定宪政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
比较各国的宪法和宪政,虽有诸多方面的共性,如确立和实行控权、分权、人权保障、司法独立的原则等,但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区别,如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及相互制约与平衡,英国实行议会主权;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德国设立宪法法院;俄罗斯实行总统制,日本实行内阁制;一般宪政国家都有一部成文宪法,英国却没有统一的成文宪法,等等。各国的宪法和宪政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国政治文明的历史传统及所形成的模式不同,而一国宪法、宪政的内容、形式以及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则是直接受该国政治文明的历史和现状决定的。如英国实行君主立宪、议会主权、采行不成文宪法即是由光荣革命以后各种政治力量的相互角逐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文明格局及历史传统所决定的。
即使在一国之内,不同时期宪政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也是不相同的。例如,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有多次修宪,每次修宪都确定了新的宪政目标和任务。如1988年修宪确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1993年修宪确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宪确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等。我国在不同时期为什么会进行这些修宪和确定这些相应的宪政目标和任务呢?很显然是各个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所推动的,是由各个时期政治文明的状况和发展方向和目标所决定的。
由此可见,宪政并不存在完全统一的标准模式,其内容、形式、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由各国、各不同历史时期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发展目标所决定的。
三、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最重要的内容和标志
前已述及,政治文明的内容和标准主要是公权力运作的理性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符合人类创设公权力的目的。分析政治文明的这些内容和标准,正是宪政所追求的目标和任务,或者说正是宪政实施的结果。
公权力运作的理性化要求公权力行使应消除情绪化,避免感情用事,防止在权力运作时单纯受激情支配。宪政确立的分权、制约原则和决策的听证、论证等制度,正是政治文明这一要求的体现和实现途径。
公权力运作的民主化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证广大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保证各种合法政治力量的参政、议政,消除独裁,避免专制,防止过分集权。宪政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正是政治文明这一要求的体现和实现形式。
公权力运作的制度化要求政府行为保持连续性、稳定性,消除政策依长官意志变化而变化,依领导人注意力变化而变化的现象,避免政府行为反复无常,防止政令朝令夕改,失信于民。宪政确立的政府诚信制度、信赖保护制度以及宪法本身的稳定性和修宪程序的严格性,正是政治文明这一要求的体现和实现途径。
公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求公权力运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消除无序化、暗箱操作,避免偏私、主观武断,防止腐败、滥用权力和效率低下。宪政确立的立法、司法、行政程序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职能分开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时限制度及其对公权力主体行使公权力行为过程、步骤、方式的规范,正是政治文明这一要求的体现和实现途径。
四、宪政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条件和保障
就政治文明对宪政的作用而言,我们说,政治文明是宪政的基础,没有民主政治的建立,没有政治文明的发展,宪政不可能产生。而就宪政对政治文明的作用而言,我们可以说,宪政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条件和保障,没有宪政,民主政治将变质、将转化成专制政治,政治文明将被野蛮政治、阴谋政治、暴力政治所代替。在这方面,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东方社会主义国家,都既有极深刻的教训,也有很宝贵的经验。
德国于1918年建立民主共和国, 1919年制定魏玛宪法,实行宪政。魏玛宪法规定了较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一定的分权和控权制度,规定了保障人民主权的国民公决和国民请愿制度,这些宪政制度显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德国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但是希特勒上台后,废弃宪政,实行法西斯统治,不仅葬送了德国的民主政治,使千千万万的德国人民惨死于法西斯的屠刀之下,而且给全世界亿万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
俄国在列宁的领导下,于1917年发动十月革命,推翻了沙皇专制统治,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1918年制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创建了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政,这种新型宪政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1924年,在斯大林领导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同年制定苏联宪法,1936年又制定新的苏联宪法。两部宪法均确定了在苏联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但是,斯大林在“肃反”运动中和其他一些时期,却将宪法弃置一旁,违反宪政原则,不经公开司法审判而镇压政治上的反对派,使政治文明转化成了政治专横,此种政治专横使许多人冤死于自己人的枪口之下。
我国也有与前苏联同样的经验教训。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党和国家比较重视宪政和法治,先后制定了“共同纲领”和宪法,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也比较注意按宪法和法律办事,自觉受一定的程序制约,尊重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推动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但是自五十年代后期起,政治运动一个接一个,这些政治运动不讲宪政,不讲法治,不讲程序,无法无天,最高领导人的权力不受宪法和法律约束,整个国家公权力完全根据最高领导人变化无常的意志运作,最后导致“文革”那样长时期和全局性的灾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沉痛的损失。“文革”教育了中国人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重新制定了宪法,重新走向了宪政和法治的道路。短短二十多年时间,由于宪政和法治逐步健全、完善,我国政治文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次党和国家领导人通过党的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的正常程序顺利交接即是这种政治文明进步的显著表现。当然,我国目前政治文明的程度还不是很高,还必须进一步发展。但是,要推进政治文明的发展,就必须同时下大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政和法治。如果不将我国的宪政和法治再向前推进一步,我国的政治文明将不仅不能继续发展,而且可能出现倒退,重演历史的悲剧。
历史和现实说明,政治文明和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二者可以认为是同一件事,是同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同样也就没有政治文明。作者:姜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