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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设3个一等奖却中了55个印刷错误难预见设奖公司只须适当赔偿不用全部兑付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为刺激消费,某贸易中心经过一番策划,与某酒业公司联合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贸易中心在当地电视台播放了广告,并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广告称,凡在2个月内购买或在酒店消费两瓶酒业公司生产的酒类产品的,均可获赠刮刮卡一张,中奖率100%.礼品内容:一等奖3名,各获得价值1980元的购物券一张;二等奖10名,各获得价值1500元购物券一张;三等奖20名,各获得价值380元购物券一张;四等奖300名,各获得价值5元购物券一张;五等奖8667名,各获得价值3元购物券一张。张先生购买了20箱此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获得60张刮刮卡,中了55张一等奖、5张五等奖。为此,张先生来到贸易中心,要求兑现10万余元的购物券。贸易中心只同意兑现3个一等奖,另外补偿1万元购物券。张先生不同意,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多个一等奖的产生是因为刮刮卡在印刷过程中出现了错误。

正方观点:

张先生购买酒业公司的白酒获得了刮刮卡,因此,张先生与贸易中心形成了不确定的合同关系。贸易中心负有根据奖券的中奖结果向张先生提供预先确定奖品的义务。虽然张先生中了55张一等奖超出了贸易中心预先设定的奖项,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贸易中心仍应全部兑付。

反方观点:

贸易中心在广告中明确声明一等奖只设3名,因此只能给张先生兑付3个一等奖,由此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贸易中心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张先生刮出的55张一等奖应不应该全部兑付。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反方观点。

贸易公司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与张先生取得奖券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贸易中心通过当地电视台播放了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张先生应当知悉活动的全部内容,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应看作双方的合意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先生中出55个一等奖,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一等奖数量,贸易公司可以拒绝履行超出的部分。但按照合同中奖率100%的约定,贸易公司应当兑付60张刮刮卡,由于印刷出错,却只能履行3个一等奖,5个五等奖。其余52张奖券内容无法确定,造成无法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造成贸易中心违约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但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双方,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贸易中心应当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本案中,张先生的60张刮刮卡,有52张贸易中心无法履行,如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重新赠送52张刮刮卡,难免又会出现多张一等奖的情形。因此本案不能采用继续履行的方式。而双方又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本案最适宜采用的方式是赔偿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对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张先生与贸易中心之间的合同是一个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得失,表现为一种机会,如果奖券印刷不出现错误,张先生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但利益的多少无法预见,当可得利益损失难以找到客观标准衡量但确又应当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赔偿金额的确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对这种裁量、这种可得利益的范围,法律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有奖销售是通过设立某种奖励以招徕顾客的买卖活动,风险很小。超出合同之外的风险和责任是经营者在策划有奖销售活动时难以预见的,因此这类活动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应以奖品总额为限。贸易中心设立的奖品总额是5万余元,而张先生的中奖金额是10万余元。对于超出的部分,贸易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

延庆法院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各种奖项,除已确定的8张刮刮卡数量外,以52张刮刮卡全部中奖应得的购物券总价值作为赔偿数额,判决贸易中心赔偿张先生2万余元。(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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