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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奖奖金应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2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观点分岐:

一种观点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平分。其理由如下,用来购买彩券的8元钱是从4人共同出资的8000元钱中剩下的,属于按份共有财产。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4人旅游用的8000元由每人出资2000元,剩余的8元钱每人也应有2元,也就是说林某、王某、李某、秦某4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盈亏分担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归林某一人所有,不应当4人平分。王某等4人用8元钱购买的4张体育彩券的确是他们的按份共有财产,但每人分得其中的一张,已构成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共有关系就不再存在。各个共有人就他分得的份额取得了单独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1张体育彩券,他们之间的共有关系就消失了,每人就他分得的那张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

本人认同第二种观点。也许有人会认为每人分1张体育彩券不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对共有财产权利的共同行使。其实这是不能成立的。假设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2元钱,没有人会怀疑这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每人就分得的2元钱单独享有所有权。那么每人分得2元钱与每人分得2元钱1张的体育彩券的情况实质上是一样的,也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应认为二者有什么不同。当然,体育彩券本身具有中奖的机会,可能会带来一些收益,但这些可能的收益与体育彩券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彩券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体育彩券因为分割,变为个人的财产。体育彩券可能带来的收益也相应地转归得个人所有。王某、李某、秦某3人在分发体育彩券时,并没有说明获奖后平分,实际上是放弃了这项权利。现实生活中,不少财产在日后都可能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只要在分割时公平合理,各共有人又没有约定对增值的部分应合理地分配,就应认为各共有人对其分得的份额日后增值的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不得要求对增值的部分重新分配。因此,林某就其分得的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该彩券中奖所得的15万元奖金也应归他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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