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6日,A市民政局依法发行福利彩票,杨某中了头彩,奖金10万元。杨某前去兑奖时,发行者提出必须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身挂大红花,敲锣打鼓在大街上转两圈。杨某以发行者在广告及其宣传单中并无此规定而予拒绝,发行者遂拒绝兑奖,杨某无奈只好答应发行者提出的要求。杨某中彩被广而告之,引得祝贺者、要吃请者、乞讨者等蜂拥而至,造成杨某精神压力很重。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A市民政局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和途径都不得擅自宣扬和泄露他人隐私;公民的隐私遭受侵害后有取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杨某中彩的事实及得奖金额、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都属个人隐私范畴。发行者销售彩票与杨某参与摸奖是一种合同行为,杨某交清款项后有权获得彩票,若中奖并有获得奖金的权利;发行者收得摸奖款项后有交付彩票的义务,若摸奖者中彩后有依约如数兑付奖金的义务。由于此前发行者并没有提出公布中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以及敲锣打鼓要中彩者上街展示的声明,杨某有权拒绝发行者的这一要求。发行者以这一要求为兑奖条件,属宣扬了杨某的隐私并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