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系某律师事务所主任。2004年2月,李某去某驾校招生部准备报名学车,某驾校招生部的工作人员给了李某一份招生说明书,招生说明书上载明有“交规考试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后上车”的话语,李某经向某驾校的工作人员询问大概在多长时间内能够上车学车,其工作人员告知在交规考试合格后两周后能够上车学习驾驶技术。李某家虽然离驾校很远,但考虑到驾校承诺上车的期限,为了快点学会开车,李某便不辞辛苦地到该驾校报了名,缴纳了首期学费1500元。2004年2月18日,李某通过了交规考试,考试后,李某多次催促驾校要求上车学习驾驶技术,但两个多月过去了,驾校一直没通知其上车。李某感到受到了欺骗,于是便以驾校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学费共计3000元,诉讼费用由驾校承担。
在诉讼的过程中,驾校认为,该招生说明书载明的“交规考试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后上车”的话语并不违约,其认为在十个工作日后至一年内通知其上车即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驾校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1500元,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学费。
法院在经审理后做出判决:一、解除李某与某汽车驾驶学校之间的口头服务合同;二、某汽车驾驶学校退还给李某的学费一千五百元;三、驳回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驾校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本案中驾校存在欺诈行为,原因是李某与驾校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即李某支付学费,驾校提供教学服务,这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范畴,驾校承诺在十个工作日后能马上上车学习,是为了其争夺学员,为驾校创收,此谓不正当竞争,李某也正是冲着驾校的承诺才报名的,但驾校在交规考试合格两个月后才通知其上车学习,符合欺诈行为,应双倍返还李某的学费。
第二种观点是本案中驾校在两个月后通知李某上车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而是违约行为。理由如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本案中,驾校在李某报名时向其出示招生说明书中载明“法规考试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后上车”,应认定是驾校的承诺,属于李某与驾校口头教学服务合同的一部分,且驾校系合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履行上述承诺的能力。因此,从实质上看,驾校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而只是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
关于驾校在招生说明书中承诺“法规考试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后上车”,对上车的日期并没有明确约定,驾校没有在十个工作日后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其上车(按普通人的理解,合理期限应以一个月为宜),驾校超过两个月才通知上车,应认定驾校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因此,李某要求双倍返还学费的请求没有依据。
最终,法院依照第二种观点做出了判决,双方没有上诉。
卢小传王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