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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M计算机解决公司等诉软件世界杂志社侵犯著作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IDM计算机解决公司等诉软件世界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2897号

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IDMComputerSolutions,INC),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巴特勒县X镇栗树山大院8209号(8209ChestnutHillCt.WestChester.OH45069-2555USA)。

法定代表人伊恩·迪·米德,公司总裁。

原告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109号。

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县X乡X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某,副社长、主编。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环,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简称IDM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简称瑞泽中心)诉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调查。原告IDM公司、瑞泽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环参加了庭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7.50元,减半收取3433.75元,由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共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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