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属新类型案件。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一审合议庭通过对互联网“链接”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网站经营者通过“链接”获取他人网上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网站经营者复制他人网站网页源代码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剖析,既解决了纠纷,又体现出较高的审判技巧,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情】
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
云南旅游信息网(http://yunnantourism?com?cn)(以下简称云游网)是由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个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信息发布等于一体的非经营性网站。该网站成为了云南省科技厅2000年度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扶持的项目之一,并得到了云南省科技厅的150万元科研开发经费。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的网站(http://www?kmht? com?cn)(以下简称海棠网)是由被告开设,用于发布相关旅游信息以及宣传该旅行社等内容。
2002年10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所开设的海棠网上,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 “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 栏目下。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审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首先应审查原告云游网中“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HTML源代码是否受法律保护。HTML源代码部分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其在编写之后,是通过计算机浏览器解释执行,并在浏览器上表现出网页形式及视觉效果。HTML源代码部分应该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当视为计算机程序而受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其根据政府规定交纳了相关旅游促销费,应当有权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抗辩。由于原告主张的是被告网站建立时非法下载使用了原告的软件程序,故本案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判定被告是否有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这与被告所提其有权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内容无关,因为该“社会公共资源”并没有包括相关计算机程序问题。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所复制原告HTML源代码的比例、使用情况、该部分源代码的作用等情节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对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600元公证费用支出;四、驳回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原告起诉的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计算机互联网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的主要行为表现为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 “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接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 栏目下。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网络链接行为能够引发多种法律问题,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在本案诉讼中,经法院多次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坚持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只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进行评判。虽然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被告网站对原告网站内容进行了深层次链接这一无争议的事实,但单从链接这一行为表象,并不能得出被告构成了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根据原告主张的诉请,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当是审查被告在编写、制作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从法院确认的事实看,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HTML(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是计算机程序语言中的一种,专门用于制作网页,其源代码是其软件程序的基本形态和载体。《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原告主张其被侵权的HTML源代码部分,虽然只是用于对网页框架的设计,但该HTML源代码部分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其在编写之后,是通过计算机浏览器解释执行,并在浏览器上表现出网页形式及视觉效果。从这个方面来看,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该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当视为计算机程序而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六初字第62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杜晋明;审判员:吕江;代理审判员:蔺以丹。
案例提供单位:中院民六庭
编写人:蔺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