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00年1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李某因债务缠身,于2001年年底出走下落不明。李某出走后,张某经常到李某家催讨借款。2003年2月6日李某的母亲王某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称“借款2万元(不含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还款计划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借款。2005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归还借款2万元。
[分歧意见]
此案关键的问题是王某出具还款计划后,张某、李某、王某三者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王某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此争论不休,由于观点不同,故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李某、王某三者之间不构成债务转移亦不构成保证担保,因此张某请求王某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债务转移,除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外,还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债务转让协议书,否则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出具还款计划时虽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也接受了还款承诺,但是李某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所以王某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其次,还款计划书也不是还款保证书,王某没有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的承诺没有保证的意思,因此不具有担保书的性质,所以王某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既然找不到王某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王某就无需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这也正是王某抗辩的理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出具还款计划后,在张某、李某、王某三者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旧债务人李某不脱离原借款关系,新债务人王某加入到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中,王某与原债务人李某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张某借款的义务。张某有权请求李某、王某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应采纳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1、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虽然二者属于广义的债的转移,但是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没有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其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消灭,债务人将退出该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在本案的讨论中,也有人认为张某与李某及王某之间形成了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李某的债务已经转移至母亲王某处,李某的债务已被免除,张某只能向新债务人王某主张还款义务。这种观点虽然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是混淆了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李某并没有将债务转移至母亲王某处的意思表示,李某也并未退出原借款关系中,王某是自愿代替儿子履行债务的,因此认为三者之间形成债务转移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2、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并存的债务承担发生条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同意接受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形成连带债务关系,共同向债权人承担义务。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承诺或计划书表述不明确的情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其具备何种法律特征。如果出具的是还款保证书,则是保证担保关系;如果出具的是三方协议书,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双方的协议书,协议书中有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也表示同意,则会构成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如果仅是第三人单方的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债务转让的表述,也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本案中王某出具还款计划时并未明确儿子李某退出债务关系,张某也没有明示要免除李某的债务,双方之间无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张某接受王某还款计划的行为,表明其同意王某加入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王某出具还款计划后,在张某、李某、王某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王某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张某的借款。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它符合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此予以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最相近的理论是债务转移,但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在理论上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所以二者是不可互相替代的。因此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债务转移的同时,还应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作出明确规定,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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