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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录像带被遗失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律师点评:

婚礼仪式是原告的终身大事,婚礼录像记录的内容发生在婚礼举行当天特定的场合与时间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被告因疏于保管导致录像带遗失,应承担原告因此而造成的精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因而被告将记录这一特殊意义内容的婚礼录像遗失,导致了原告难以挽回的损失,因而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当予以赔偿。

2005年5月26日,张小姐与某婚庆公司老板何女士签订合同,由何女士安排摄像师于2天后为张小姐新婚摄像录像服务,并做VCD一盘,价格为600元。5月28日,何女士如约为张小姐提供了婚礼摄像服务,拍摄了新房、迎娶新娘及喜宴等结婚仪式的全过程。张小姐于当日支付了所有费用。同年7月,何女士告知张小姐由于自己的电瓶车被窃,导致放在车尾箱内的结婚录像和VCD一起被窃,故无法如约向原告交付婚礼录像及VCD.双方协商未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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