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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0-04-2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王婷(化名)诉称:20028月与被告马伟(化名)登记结婚,20089月,马伟以夫妻性格不和,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同年12月份,马伟与其现任妻子结婚,并于次年2月生育一子,由此证明,被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现任妻子同居导致其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代理意见:本案从双方离婚,被告结婚及生子的时间可以判定,其现任妻子怀孕时间处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否认其现妻子所生之子与其没有血亲关系的情况下,拒绝做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之规定,应由被告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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