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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4-10-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在人大的各项职权中,决定权处于核心地位,是行使其它职权的前提和基础。抓住了决定权,就抓住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就能更好地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增强权力机关的权威。然而,在新形势下县级人大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决定权,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笔者拟就此谈几点体会。

  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

  县级国家权力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两院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都有决定权。但是,由于权力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两院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所作的决定在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就不同。首先,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具有法定性,就是宪法、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一种区别于政党和其它群团组织的权力特性。其次,权力机关的决定权是行使国家权力,涉及的内容是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而县级地方行政机关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完成某项行政任务,调整某项行政关系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同级党委的决定权经常以它的正确内容在社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但要使其具备法定的强制力,必须经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才能上升为地方的国家意志。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它一旦作出了决定,其它国家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党组织、全体人民、包括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而充分体现了它的人民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在性质、地位、内容和范围上都是其它国家机关的决定所不可取代的。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在实际行使中,必须明确党委的决策权,人大的决定权,政府的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提高全社会对人大决定权的认识,保证人大决议、决定的有效实施,我们一是将决议、决定及时印发文件,刊登《公报》,输入党政决策系统计算机网,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二是采取登报,电台、电视台播放等多种宣传形式,正确进行舆论导向,使人大的决议、决定深入人心,从而提高本辖区内各级干部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主动贯彻的自觉性。三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认真组织他们带头宣传,带头贯彻,积极参与视察、调查和检查,督促“一府两院”对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以便常委会全面了解各执行单位对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其认真贯彻。

  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法

  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其实质就是要肩负起全县人民的重托,抓大事,议大事。在行使决定权上,我们注意把握这样几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选择确定重大事项;二是全局性,即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三是群众性,即必须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这些原则,县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先后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进行了科学决策,积极发挥了县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如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的《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普法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管理的决议》、《关于加强执法责任制的决议》、《关于加快武引工程建设步伐的决议》,特别是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争创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县的决议》、《关于争创省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县的决议》和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决议》、《关于加强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的决议》等,都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社会各界都称赞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是合乎实际、顺乎民意的明智之举。这些决议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的实效,关键在方法上我们狠抓了三个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尊重党的领导。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我们工作的最大优势,作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牢牢坚持这一重要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是要保证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如果不是这样,坚持党的领导就是一句空话。应当指出,党、国家和人民群众三者之间利益是一致的,本质是统一的,党的主张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对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问题做出决策,一般说来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因此,我们在作出决议、决定时,都按照法定程序,一方面把人民反映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汇报,另一方面又将党的主张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从而变成国家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以达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得到实施,保证政令的统一。

  (二)精选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确定,关系到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是关系到一不失职、二不越权的大问题。因此,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确定重大事项,是依法有效行使决定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只作了原则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内涵没有作出具体规范。从实践看,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如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是高度重视的,年年都要开展这项工作。法律已作原则规定,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即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属于一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都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二是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抓住本行政区域内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全局性的问题来确定重大事项,如我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创建生态农业示范县的决议》和《关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决议》。它既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又是县委、县府工作的重点,我们以此作为重大事项,既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又实现了党的主张。三是因地制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来确定重大事项。并对这些重大事项进行细致精选,力求做到少而精,细而实,求实效。总之,根据目前的认识和实践,在法律上难以对重大事项作出具体界定的,就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在方法上做到有选择、分层次,充分用好人大的权力。(三)狠抓调查研究。只有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实情,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才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才能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决定。调查研究是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一是选题要准,要符合本地实际。重大事项不是凭空想出来的,更不能闭门造车,而应来源于人民,来源于代表,县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保持经常的广泛的联系和接触。要深入工厂、学校、街道、农村等,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个别走访等方式,广泛接触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从人民群众的长远、重大、根本利益出发,选定“重大事项”。二是选定重大事项后,要深入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中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有的还要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进行反复论证,形成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案。三是既要进行定性分析,又要注重量的研究,注意调查材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使调查研究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

  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关键是监督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决而有行,行必有果”,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落脚点和归宿。因此,决议、决定作出后,重要的一环是要认真监督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贯彻落实,这是人大权威的根本所在。不求实效,空泛议论,不利于行使决定权,也有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形象。1998年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决议》,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级组织实施,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决议作出以后,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不同措施,积极督促落实。一是开会部署。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全县创卫动员会上发表讲话,要求把常委会决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二是组织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三是听取汇报。在决议实施一段时间后,常委会再次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委员们再根据调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目前,创建工作已成为各部门和单位的自觉行动,其工作不断向前推进,扎实而富有成效。上述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认真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决定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它不仅能增强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同时对政府工作也是一个有力的支持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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