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为集体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新华区商业局批准,于1991年4月14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审判」
新华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认真审查了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该企业因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达64万余元,并难以扭转亏损局面;同时还听取了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1991年4月20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裁定:一、对新华区纺织品公司所有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予以扣押;二、对新华区纺织品公司在平顶山市X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开户的3113号所有存款予以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市支行建设东路办事处开户帐号03078所有存款予以冻结,其帐号只能供新华区人民法院和清算组使用。裁定下达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
进入破产程序后,区法院即向区政府发出公函,聘请区属有关局委的8名同志组成清算组,对新华区纺织品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令该公司提供亏损情况、财务报表、债权和债务清册。与此同时,一方面向明确的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三十日内到法院申请债权;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遗漏债权人,区法院又在《平顶山日报》和《法制日报》上进行公告,要求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区法院申请债权。以后,区法院及时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全体债权人介绍了情况,并选定了会议主席。在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清算后,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分配方案。在审查破产财产和分配方案时,发现扬州和叶县两地欠该公司八千余元货款,区法院及时立案,积极为该公司追回了这部分债权,并将此款列为破产财产的范围。对债权人的资格,区法院也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平顶山市纺织品批发部申报债权的主体与实际不符,该单位已兼并到市台联建筑材料采购供应站,债权应由该站承担,随即变更了其主体地位。最后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对该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1991年11月15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条第三款、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做出终结裁定:宣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的破产程序终结。
「评析」
这是一起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案件。
根据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申请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申请人,既可以是该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是作为债务人的该企业自身。但无论是债权人提出申请,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都必须向破产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依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性质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申请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等法人破产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的规定。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的案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做到了依法办事。当区法院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依法审查情况,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即依法裁定进行破产程序。然后依法组成清算组,公告申请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资格,通过分配方案,依法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他们在具体工作上也是认真细致的。在审查破产财产中,查出扬州、叶县有两处欠该企业款,立即追回,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在审查债权人资格中,发现有的主体有变化,即依法通知变更。这些做法都是很好的。
需要指出,原审法院在宣告债务人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中,同时裁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扣押和冻结)。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和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两项内容截然不同的程序,前一项是没有执行内容的,后一项是具有扣押、冻结等执行内容措施的。对于不同性质的事项,我们认为,应当分别制作不同的裁定。在本案中,应分别制作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和对其财产予以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