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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种他人耕地,没门赔偿原告损失,应当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抢种他人的耕地必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8月21日,海安法院对一起抢种他人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对原告承包土地的侵犯,并赔偿原告庄稼延误季节损失1488.26元。

原告吴某夫妇与两个儿子共同承包了海安县X村一亩多土地。2005年11月,因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吴某的女婿丁某等四人未经原告方允许,擅自在原告承包的上述土地上种植小麦。2006年夏收季节,四被告阻拦原告方收割小麦,小麦至今仍在原告上述承包地中,使原告错过了插秧时节。双方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原告领取了海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按法定程序取得了争议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四被告擅自在原告的土地上强行耕种,并阻止原告及时收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四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犯行为,赔偿原告方损失。

法官评析:农业税取消后,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有所上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九条规定:“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丁某等四人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耕种并阻拦原告收获、插秧,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权,造成原告方损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应当的。本案的审理再次证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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