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选举法》 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坚持公开的原则
发布日期:2004-10-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的原则包括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原则、平等原则、普遍选举原则等。但在选举中还有一条重要原则,《选举法》没有规定,那就是选举公开的原则。
列宁曾经说过:“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今年以来,关于政务公开的新闻屡屡出现,许多政府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目的也是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政治环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拉近政府与人民的距离。
但是,作为体现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选举法》却没有将公开原则规定进来,实在是我国选举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没有公开的选举,虽然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工作,但不仅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甚至在有些地方还给暗箱操作创造了机会。公开、透明是现代社会政治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更是如此。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越来越符合我国实际的要求,但还应当在选举公开原则上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制定详细的公开内容和程序。
一、选举公开的基本内容:
1、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公开;
选举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负责主持、组织、协调人民代表选举工作的重要组织。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委员会还有其他重要职能,例如划分选区、确定精神病人的选举资格等,因此对选举工作能否顺利、依法进行有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目前许多地方选举委员会组成只是内部下一个文,并不向社会公开,选民遇到什么问题无法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
选举委员会的公开应包括,产生的方式,组成人员名单,存续时间,办公室电话,办公地址等。
2、选区划分的公开;
选区是进行选民登记、确定候选人的基层单位,选民是通过选区来实现自己民主选举权利的。目前选民不能在选举开始时就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选区,只有当选区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要求登记时,选民才明确自己属于哪个选区,才能知道自己以及周围的邻居或同事属于哪个选区,对于这个选区的详细情况无从得知。深圳发生的遗漏选民事件,可以看出这种选民被动等待通知的弊端。
另一方面,我们知道选举是利益共同体主张权利的重要民主渠道,如果无法知道自己选区成员构成,就无法形成利益共识,更谈不上主张共同利益。因此在选举开始时,应当对选区如何划分进行公开。按照单位选举的,应当列明单位名称,按照地域划分的,应当明确地域的四至,这样才能保证选民清楚知道自己的选区。
3、候选人名额、正式候选人产生的公开;
我国候选人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组织推荐和选民推荐,无论那种方式,都应当对候选人进行公开,这一点《选举法》的规定十分完善。但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则是由选民小组进行反复酝酿、磋商形成。目前对正式候选人的产生缺乏公开途径,也给一些选民带来不理解,尤其是选民自己推荐的候选人被酝酿下去,更容易给选民带来情绪上的抵触,甚至带来怀疑选举的恶果。因此建议在《选举法》中对酝酿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增加预选的适用范围。
4、计票公开、选举结果的公开;
计票是选举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保证正确反映选举结果的关键一环,《选举法》对如何计票,由谁计票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就是选举委员会及选区工作人员和选民小组来完成。工作人员都以科学负责的态度进行统计,但如果不公开进行统计难免造成误解,实践中也发生了统计出现差错的情况。如果不公开计票,发生错误时,虽然是统计人员工作的疏忽,但也容易给群众造成操纵选举的印象,给选举工作产生恶果。因此应当对公开进行计票工作,这样即使发现有误,群众也不会置疑选举人员的工作。公开计票应当公布计票的地点,计票人名单,最好选择非候选人和推荐人来计票,计票的地点应当允许选民进入观看。
经过计票工作,就应当及时公开选举结果,公布结果应当同时公布代表的得票数。
《选举法》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告。从这一规定可看出,选举委员会并不是选举结果的确认机构,而是宣布机构,选举结果是否有效,《选举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属于有效,选举委员应当立即公布,不能拖延公布时间。
二、选举公开的方式
1、公开的主体
选举公开工作应当由负责选举工作的机构来完成。在选举委员会没有产生之前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进行,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则由其具体实施公开的全部内容。
2、公开的途径
选举公开应当保证选民能够无障碍的得到相关信息,不能通过文件传达、层层下发的途径。可以考虑采取张贴公告、发布公报、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有关费用应当从国库中支付,并建立相应的审计程序。
3、公开的范围
公开的范围应当和选举的层次相一致。在区、县直接选举中,也有一些信息公开,例如在每个选区中都会张贴选举公告、选民名单以及候选人名单等,但往往是本选区的内容。但选举是区、县人大代表选举,并不是某个选区的选举;产生的代表也是区、县全体人民的代表,并不是某个选区的代表。因此公开的范围应当包括全部区、县选举情况。针对本选区的情况可单独公布,例如本选区工作人员的名单、本选区拟推荐候选人等,但应当保证全体选民对自己将要参加的选举整个情况都有了解。这就是公开范围与选举层次相一致。
4、公开的层级
目前我国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原则,对区、县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而对以上的人大代表则实行间接选举,由其下一级的人大代表产生。对直接选举的公开,争议较少。间接选举是否也应该进行信息公开呢?许多人认为在间接选举中,只要把有关信息向人大代表公开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向社会公开。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选民对自己产生的代表行为有监督的权利,自己的代表在选举上一级代表时,也是根据选民的授权进行的,如果不允许选民知道代表是如何选举上一级代表的,就不能充分的保障选民的监督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下级代表选举上级代表的署名制,增加代表的责任心,也使选民可以知道代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