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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大代表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建议叫好
发布日期:2010-04-29    作者:朱明胜律师
人大代表李其宏提出了一份建议,建议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且日益增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我国刑法应当增设一条新的罪名即恶意欠薪罪,该罪名的主要内容为将应支付给他人的薪酬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可根据情节处一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我为李其宏代表的该建议鼓掌叫好,并且希望该建议能够引起重视并加以实施。
近年来两会上,人们总能发现一些所谓的炮手代表,他们的建议和提案虽然令人耳目一新但却过于雷人,让人不免有一些哗众取宠之嫌。人们呼唤也欢迎像李其宏这样的代表尤其是他的这样的建议,可以贴近百姓贴近生活,解决现实中百姓真正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随着我国房地产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不断涌现,甚至有大规模蔓延之势。农民工这一弱势社会群体,由于其处于社会底层,话语权和表达自己愿望与呼声的机会和途径自然就少,同时他们大多数又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索要欠薪屡屡受挫后,难免一些人会采取一些过激甚至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喊出自己的声音以希望引起社会的重视并加以解决。再加上一些人的恶意威胁恐吓或是某些部门的不愿理睬不愿处理,这些情形更激起了农民工对这个社会的不信任和仇视,部分农民工在失去理智下做出的一些悲剧性的行为就显得情有可原。
我认为,针对社会上日益普遍并且又屡禁不止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单单依靠现行的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一是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一般就不高,同时还有不少农民工认为许多建筑开发商在本地的法院就有一定的势力,因此不愿也不想诉诸法律。二是,农民工走现行的救济渠道,成本太高耗时太多,尤其在每年过年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期,此时农民工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法律诉求。三是,农民工诉求无门,在发生恶意拖欠的情形后,部分地方部门相互推诿相互踢皮球,将替农民工频频讨薪频频跑腿视为麻烦视为累赘,不愿意管理不愿意服务。因此,为农民工讨薪开辟一条新的救济渠道,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及时迅捷地得以保护,而该途径最为有效最有威慑力的无疑就是刑法保护。
李其宏代表的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建议,实际就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在刑法上开辟新的救济渠道。我个人认为,建立刑法上的农民工薪酬保护制度,要明确界定农民工的范畴,薪酬计算方式,计算期限,计算标准等,尽可能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详尽的法律保护依据。同时还应当建立预防欠薪机制和特殊的先行支付制度,预防欠薪机制即法律应当建立一种这样的制度,即在用工方与其所要聘用的农民工协商一致达成用工协议之后,法律强制性规定由用工方将应支付的所有农民工薪酬一次或分两次寄存给第三方(如银行或其他合法设立的社会组织),第三方管理农民工薪酬的费用由用工方支付,根据用工方与农民工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或按月由第三方直接向农民工支付,用工方和基层审计部门对第三方关于费用的支出有检察监督和建议的权利,以此来防止用工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权益。特殊的先行支付制度指在农民工生活确实有有特殊困难并有相关证明的,经农民工向用工方说明并经第三方同意,可以在该农民工应得的全部薪酬范围内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或在法定的节假日尤其是春节期间,对部分农民工生活确实有有特殊困难并有相关证明的,可以在该农民工应得的全部薪酬范围内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用这样的制度来规制恶意欠薪的用工方的行为。
在刑法上增设恶意欠薪罪,一方面会对恶意欠薪的用工方保持较强的威慑力和执行力,减少社会上日益普遍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迅速及时的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我国的房地产产业雇用农民工无序混乱的现状,促使开发商在与农民工协商雇工的过程中遵法守法,扭转房地产产业雇用农民工无序混乱的局面。
农民工权益保障,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希望有更多的人去关注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有更多的人大代表去反映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在这里,我也希望那些所谓的炮手代表明星代表,多深入一下底层接触一下底层,不要总搞一些雷人的引人眼球的但却不现实的建议提案。
最后,再次为李其宏代表的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建议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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