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合作投资为由诈骗近200万获刑12年
男子以虚假的房产证、行驶证为幌子,虚构吸收他人合作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为单位购买烟酒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近200万元。2012年12月18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自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龚自林分别以合伙购买于都县某公司地皮搞房地产开发、承建某高速公路连接线亮化工程,以及其系某机关后勤工作人员需为单位购买烟酒为由,分别骗取三名被害人1401188元、84848元和470000元,合计19560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5603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龚自林不服该判决后提出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了该上诉案,并将择期宣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