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中产生了民事主体的变更、成立或消亡,法人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并归,因而,除了对公司本身和股东存在巨大影响之外,也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知情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
二、异议权
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异议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债权人享有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三、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并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即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满足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时,公司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基于公司合并效率优先,兼顾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公司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时,并不能导致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产生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但是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强制要求公司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完善
比较1993年《公司法》和2005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规定可以看出,1993年《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和 2005年《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新《公司法》为提高公司合并的效率,改变了原《公司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采用严厉的事前防范模式,取消了公司不满足对合并持有异议的债权人的要求不得合并的规定,债权人的异议权不再具有阻却公司合并的效力。同时,简化公司合并程序,缩短公告期间。而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也在立法上设置了知情权和异议权。同时,还对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程序的公司设置了行政责任。例如2005年《公司法》第205条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