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如何处理?
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如何处理?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司分立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并且需要一定比例的股东或者持有一定数量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分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会同意分立公司,那不同意分立公司的股东可以退股吗?
依照法律的规定,股东会通过分立决议后即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此可以看出不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退股的说法。
但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公司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