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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4-10-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坚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整体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探索中的具体做法

  四川省是全国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省份之一。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90%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订并坚持了法律考试制度,使一大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了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作出了应有贡献。

  南充市是我省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地级市之一。1993年撤地设市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后不久,常委会即研究建立了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开始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998年7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了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后,首次对拟任命的49名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两名副主任、秘书长及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自始至终在考场巡考。此举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资中县是我省最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县之一。1995年8月,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115名“两院”的拟任命人员进行了考试,拉开了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的序幕。

  到1999年底,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推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少数民族个别县因条件限制除外),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相互交流、借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起来,普遍的做法是:

  (1)出台关于法律知识考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考试制度。(2)组建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考法领导小组组长,相关专委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人大法制(内司)委或人代工委、法工委具体实施。(3)组织人员制作试卷,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专业法律、基本知识等几部分。(4)在统一组织进行了考前培训后参加考试(没有培训条件的由参考者自学),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法制委员会、人代工委、组织部、司法局、监察局等负责人巡考、监考。(5)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统一阅卷。考试实行100分制,以60分为及格,及格者方可提请任命。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再提请任命。(6)考试成绩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一般未对外公布),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存在的问题

  推行选举、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尽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已有了近10年的实践经验,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有差距。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领导干部对选举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目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有党委组织部门把关,人大考法是“多此一举”。因此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支持。有的表面上重视,实际工作中敷衍。二是被考者认识上有差距。不少被考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人大意识欠缺。认为人大组织考试是“吃了饭没事干!”即使参加了考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为考试而考试。三是人大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人大干部认为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没必要“小题大作”,搞得那么严肃、逗硬,因而,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工作中出现出题肤浅不周严、监考不严格、评卷敷衍甚至凭印象打分的现象。

  2、考试制度不健全。一是很多地方未建立和健全专门的考试制度,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考试办法。仅仅局限于在《人事任免办法》、《议事规则》中作原则规定,导致日常工作缺乏指导,考试随意性大,考试效果难以保证。二是各地在制订考试制度及相关办法时,均是自主行为,因为缺乏可资借鉴的蓝本和受自身工作水平的限制,常常是挂一漏万,很不全面,缺乏相对科学、统一的规范。三是未将被选举干部纳入考试范围。据调查,目前全国还没有对被选举干部进行选前考法的先例。各地所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也未涉及被选举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问题,这是当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的最大盲区和薄弱环节,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力争有所突破。

  3、实践操作欠规范。一是试题质量不高。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试题库,试卷往往由相关专委会、办事机构设计制作,科学性、权威性不强,质量、水平不高。二是考试纪律不严。有的地方或者将试题早早漏传给参考人员,或者允许带书进场,或者对参考人员互相誊抄视而不见,或者安排普通工作人员监考、领导不到场巡视……考场气氛极不严肃,考试纯属走过场、流于形式。三是成绩评定不实。大部分地方“重考不重评”,监考时是“阳光作业”,评卷时却大搞“暗箱操作”。评卷人员可以大送关系分、人情分,缺乏对评卷过程的监督管理,致使考试成绩不真实,可信度不高。

  对策及建议

  法律知识考试经过近10年的实践与探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加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这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推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深化认识。推行选举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措施和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刻理解推行考法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考法工作,做推行考法制度的宣传者、带头者、实践者和探索者。鉴于考法制度已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选举任免权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作为组织考试和行使选举任免权的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站在对党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关系,把党的干部路线、用人标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严格按照所制订的考法制度、实施办法和法律程序规范运作,把好考试关、选举任命关,真正把那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制管理能力的、能够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举、任命到重要岗位上去,切实贯彻党的人事安排意图,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人大常委会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摆上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要组建相对稳定的考法工作领导班子。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考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联系的副主任或相关组成人员担任副组长,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具体抓好考试的领导工作。二是选配好考法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班子。把一些责任心强、作风过硬、法律知识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选进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日常考务工作。三是考法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过问考试情况,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考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考法工作。

  (三)强化宣传。一是要宣传好考法制度。要通过文件、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大力宣传考法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使考法制度深入人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前考法意识和人大意识。二是要宣传好考试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媒体提前介入,对考试的前期培训、准备工作、考试的现场实况、阅卷情况及被考者的亲身感受等进行深度采访报道,提高考试的知晓度和透明度。三是要宣传好考试结果。要把所有参考者的考试成绩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成绩不及格需进行补考的,组织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总之,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或形式,做好考试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任前人大先考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完善制度。当前,全国各地对拟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做好关于考试制度的立法调研工作,逐步把考试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使之有统一的依据和规范。鉴于我国在已制订的基础法中均未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即将出台的《监督法》中予以明确,促进考试制度的法制化。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订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与考法制度相配套的考法领导责任制、调研制、参考人员培训制、考务人员培训制、监考制、阅卷制等一系列制度,使考试工作真正制度化。

  (五)规范运作。

  一是要设立标准化的题库。建立全国或全省性的统一试题库,提高考法的科学化水平,这是使考法走向规范化的重要环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专门人员设计、制作适用于各种拟任职务的试卷,扩大各型试卷数量,提高试题质量。

  二是要严肃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抄袭、扰乱考场秩序的人和事,要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使之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是要细化操作程序。从考前通知的草拟、发出,考前培训的组织、安排、实施,考场的布置,到考中的监考、巡查,违纪事件处置,再到考后阅卷、补考安排,新闻媒体图文报道的审核等等工作,都需要明确细化,分清责任,落实到人。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考试工作的随意性。

  四是要逗硬成绩的评定和运用。对阅卷工作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严格过程监督,以促进评卷的公平、公正。对考试成绩要按规定正确运用,进入被考者个人档案,并作为个人述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试不及格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理,该补考的要安排补考,该暂不予提请任命的暂不予提请任命。总之,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考法的规范化。

  (六)消除盲区。对被选举人员进行选举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考法制度未涉及的最大的一个盲区,必须予以尽快消除,以涵盖全部考试对象,维护考法制度的统一性。

  鉴于被选举的候选人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且又有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两种人选,因此,对他们进行考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的考试。这部分候选人是经过组织安排提出的,并通过了考察程序,名单先已确定。因此,可以在大会召开前对他们进行考试。

  2、对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的考试。这部分候选人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代表酝酿讨论这个时段安排考试。考虑到会议期间时间仓促,没有组织培训学习,可在试题难易程度上给予酌情考虑。试题应侧重于考基本法律常识,并突出“考试是手段,增强法律意识是目的”的原则。法律规定,对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依法进行选举。即是说,如果该候选人考试不及格,人大也无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仍应当让其参加选举,否则就是违法。鉴于此,应对不及格者多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以适应这种特殊情况的需要。

  (七)交流借鉴。各级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总结考法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认真借鉴外地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考法制度,规范考试程序,提高考试总体水平,促进考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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