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系受害人之妻。
被告: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旅顺口所(下称征稽所)。
被告征稽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X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旅顺公安分局民主桥派出所签订了联合进行路X路查偷漏养路费的协议。1996年6月24日,被告征稽所人员会同民主桥派出所民警在旅顺口区X镇X路X路检路查工作。下午四时左右,原告丈夫李泰全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后三轮车驶入设卡路段。发现前路X路检,就调车头向洪家村X路行驶。参加路检的两名民主桥派出所的人员发现后,立即驾驶吉普车随后前往追查。李泰全驾驶农用后三轮车行至丽雅食杂店们前拐弯,由于车速快失控撞断路边水泥电线杆,电线杆倒下时砸碎李泰全头颅致其当即死亡。
原告王某某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6年6月24日16时许,我丈夫李泰全驾驶农用三轮车,在旅大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三涧堡镇北大河桥北侧,被被告雇佣的人员发现,驾驶吉普车沿洪家村X路X村内,致使三轮车撞断了道边的一根电线杆,将我丈夫头颅砸碎当即死亡。要求被告征稽所赔偿我丈夫李泰全抚恤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5万元。
被告征稽所答辩称:我单位进行路X路查,是执行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X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对道路行车偷漏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者进行查处,是职责行为。李泰全违章驾车,因惧怕检查而逃跑,在逃跑中撞断电线杆死亡,我方无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征稽所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路X路检查稽偷漏养路费情况,其行为系正常执行公务。其工作人员发现原告之夫李泰全无牌照驾车,即驱车尾追查明情况,其行为并非违法。因此,被告主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原告之夫李泰全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后三轮车,理应主动停车接受路检,而其为规避被告征稽所检查驾车而逃,导致车毁人亡的后果,责任理应自行承担。因此,原告王某某诉请被告征稽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院据此于1997年6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征稽所发现原告之夫李泰全所驾车无牌照又驾车逃跑,而驱车尾追查清情况,是否是执行公务行为。被告征稽所在有关路X路检,是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路检的任务是稽查偷漏、欠交、少交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者。偷漏、欠交、少交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一般表现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车辆不主动依法缴纳该两费;再就是无牌照的车辆因没有办理任何的合法行车手续,根本就谈不上依法交纳养路费和使用务的问题,车主就有规避法定缴费义务之行为,这是路检稽查的重点。原告之夫李泰全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路检工作人员发现理应追查,若不去追查就失去了路X路检路稽的意义。另外,从省政府稽查工作有关文件内容上看,没有无牌照车辆规避路检时稽查人员可不去追查的规定。因此,对李泰全的追查正体现了稽查工作的要求,追查应当是执行公务。李泰全车毁人亡的后果与被告征稽所的追查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征稽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