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是林来梵先生在新世纪伊始的一部力作,也是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晚近研究成果的总结。该书主要运用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以一种前沿的姿态,力求确立一个新的宪法学体系-规范宪法学。作为一名在日本留学八年的学者,林先生吸收采纳了大量日本学术界的观点和最新研究成果,并恰当的与中国大陆的宪法学理论相结合,这也成为该书论证方式的一大特点。
正如本书题目所体现的那样,作者通过对宪法规范本身(包括规范结构、规范内涵、规范效力以及规范运作情况等方面)的细致缜密的比较研究,目的就是“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确切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回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也就是要确立一种新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学,可称之为新规范主义宪法学,从而到达一种升华,以克服传统的“科学社会的宪法学”将实施与价值混为一谈的那种偏向。
规范宪法,是根据存在论式的宪法分类理论对宪法进行划分的一种宪法类型。20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当代宪法学家K·罗文斯登(Karl Loewenstein)提出了存在式的宪法分类理论,他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三大类。罗文斯登认为,规范宪法就像“一件合身、并经常穿着的衣服”,在这种情形下,宪法驾驭着政治过程,与此同时,权力的运作也能适应和服从宪法而不至于与之相冲突,是一种理想的宪法类型。并不局限于此,作者在该书中把规范宪法从一种理想类型上升为理想形态,它不仅具有最高的效力,而且也具有最高的实效性。由此规范宪法学也从一种单纯的方法论或规范科学上升为拥有一定理论内涵的知识体系。《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论述的主线是为确立规范宪法学体系所必须把握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的一系列问题。贯穿这一主线,作者在形式上讲全书分为四编,依次探讨四个问题: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规范宪法的生成条件以及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全书的基本思路如下:
第一编 在本编,作者通过对根本方法、普通方法(或一般方法)、具体方法三个方面全面检讨宪法学的方法问题,旨在确立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关于宪法学的根本方法,作者认为,无论是中国的宪法理论还是宪法规范都存在着把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为(应然与实然)相混同的现象,为此就需要“解咒”,以揭示出宪法学“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针对我国新世纪宪法学的价值取向问题,作者首先分析了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二者在基本价值理念上的不同,以及新近出现的“后现代宪法”的现象,认为中国面向21世纪宪法学的取向应定位于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之间的“黄金分割点”上。这种将美学上的理论运用到宪法理论研究上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浪漫”情怀,而更深层次上则是对中国宪法学取向选择的一种彷徨和无奈。关于宪法学的普通方法,作者提出了“宪法学研究的无特性状况”,即传统的大部分“宪法学的方法”不具备某种共有的特定性。而宪法作为一独立的部门法学又应当具备其特有的方法,作者认为这种特有方法就是宪法解释的方法。不可否认,宪法解释学是其他学科如政治学、法哲学、社会学等鞭长莫及的领域。而宪法解释学也即注释宪法学所关注的主要就是宪法规范本身,从而达到了从方法到对象的回归。作者在讨论宪法学的具体方法时充分运用了比较宪法学的方法,对中日两国在宪法学研究角度、方式、侧重对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分析比较。
第二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终极价值目标。该书将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落定于宪法规范中的权利规范,把其作为从宪法规范上升到规范宪法的价值基础,并进一步为宪法规范的保障提供价值依据。对基本权利种类的划分一直是宪法学界聚讼纷纷的焦点,作者将我国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划分为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六大类,并分别用专章的形式详细加以论述,“力图确立一个具有内在逻辑性、整合性以及自我完整性的逻辑体系”。在该分类中,作者把“平等权”单列,将平等定位于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引领其他五种基本权利;最后又把获得救济的权利作为一种独立性的权利类型,体现了作者对这种分类理论体系的自足或说自我完结的一种追求。
第三编 众所周知,宪法在实践中存在两个矛盾,即理论上的效力最高性和实际中的效力“最低性”;坚持改革开放与维护宪法秩序。在作者看来,规范宪法的形成也就成为解决这两大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那么这种宪法形态形成的条件或土壤又是什么呢?本编就主要针对该问题从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两个角度作了探讨。对争议较大的宪法变动问题,作者专门加以详细论述。在分析比较了支持和反对“良性违宪”两种观点后,提出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这两种宪法变动形态的良性互动是实现规范宪法的最佳途径。最近民法学界有关提高民法地位的呼声很高,认为民法是“母法”,提出“私法优位主义”。作者对此作了回应,在承认在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与民法确实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前提下,引用实证主义观点,重申了宪法作为最高法的地位。
第四编 规范宪法是我们正在力求实现的一种宪法形态,是宪法发展的最终归宿。但是显然,我国目前还未形成规范宪法,甚至只是游离于近代主义宪法与现代主义宪法之间,仍需要不断发展,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宪法保障暂时搁置,规范宪法学也就在此时无所作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作者在本编通过对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研究,在规范意义上以一种积极的姿态讨论了违宪审查制度和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最后,基于为我国提供参考的一种考虑和期待,作者介绍了日本的司法独立实现模式和香港宪法(基本法)诉讼的尝试和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