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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刘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为大学同学,二人于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毕业后在天津市登记结婚,2008年3月二人共同来到北京发展并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租房居住。从2009年5月开始,二人因婆媳关系处理不好而发生矛盾。期间,二人多次发生肢体冲突,罗女士为此数次向派出所报案,虽经多方劝解却无效。因此,罗女士于2009年7月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刘先生同意离婚,但同时指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攒了6万3千元存款,并以罗女士的名义存于华夏银行。作为刘先生的代理人,本律师将调查所得的存款相关证据提供给法院,这些证据明确说明了上述存款的存在。但经过法庭调查发现,罗女士在2009年6月12日已将存款取出并销户。在法庭的追问下,罗女士在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声称钱已经用于家庭生活,仅剩3千余元。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罗女士的陈述。在准予二人离婚的情况下,判决二人的存款中,刘先生分得4万2千元,罗女士分得2万1千元,并限罗女士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刘先生。
  分析:
  本案中,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准予二人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于存款的问题,因本婚姻律师代表刘先生在法庭上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罗女士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法院也认定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而罗女士以夫妻共同生活花费的名义支取全部存款并销户,并声称在起诉前短短一个月内已基本花费完的说法明显违背常理,且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这种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恶意转移离婚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7条的规定,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罗女士仅能分得该存款的三分之一,而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原则上的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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