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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诉讼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拍卖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债务诉讼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拍卖的条件

 因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作为救济途径。如果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的方式,就拍卖之后的财产所得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法院强制拍卖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包括以下这些条件:
1、须有拍卖的根据。
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有根据,强制拍卖的根据主要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拍卖裁定书。因此,执行法院在委托拍卖前,必须作出拍卖裁定书。
2、只能对已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进行强制拍卖。
查封或扣押是拍卖的前置条件,进人拍卖程序的被执行的物品,必须是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尚未查封、扣押,执行法院尚未占有或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就无物质条件,也不能完全保证买受人取得拍卖物。
3、须在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院裁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下。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方可将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如果被执行人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返还被执行人,不得再拍卖其物品。
4、制拍卖的物品具有可转移性。
禁止流通的物品,如金银、文物、毒品等,不得公开拍卖,只能交付有关单位收购或没收。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执行法院才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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