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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关于婚姻家庭律师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江有律师
我记得当年我毕业的时候,我一同学建议我:如果你以后做了律师,先来一两个离婚案件做做,离婚案件比较简单。我清楚的记得当初我们还为什么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条中国大陆离婚诉讼裁判标准争执过,到底什么才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掌握时还是有他的一套,而且每个法官还不一定完全一致。
坦率的讲,初初我认为离婚诉讼还是比较简单的,至少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来说是比较简单的。离婚诉讼就两个问题,首先第一个就是离婚不离婚的问题,如果想离,进入第二个问题,如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的。事实上,传统的婚姻家庭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所能作的通常也就是协助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获得较多的财产分配或较有利的子女监护权。
但是经过工作实践,细致想想:未必简单。
读过婚姻法学的人都知道,夫妻间的暴力不单单指物理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什么叫精神暴力?简单说就是冷战,直到把对方“冷死”。举个例子,女方通常由于身体比较弱小,既然打不过男方,就一个月不跟男方讲话,这个如果是陌生人无所谓,关键是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的两个人,一个月不讲话,那对于任何一方都是很难受的。(建议女同胞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要使用这招)。这个就是精神暴力的一种,确切的说是我个人理解的一种。
讲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当一个家庭的物质基础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夫妻双方会慢慢转向精神追求,开始有意识的注重精神层面的东西。比如有人说“我们两口子穷的时候很恩爱,那时一起打拼,很快乐,现在有钱了,就什么也变了”。这句话代表了很多想离婚的女性的意识。过去有句笑话,说“男人一有钱就变坏,女人一变坏就有钱。”这个说明了社会上一小部分人行为。
我们发现,有些人打离婚官司,最后赢了,但是其并没有像其他类型案件一样表现出太多的兴奋之情。从某种意思上说,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夫妻离婚闹到法院去,最后是没有赢家的。这点提示我们,婚姻家庭律师不单单要处理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要对当事人做一些必要的心理沟通和疏导。
每次遇到当事人咨询婚姻方面的案件,有些是当事人自己问我,有些是当事人的爸爸妈妈或者朋友替当事人来问我,不问没什么,一问就噼里啪啦的说个不停。如果我和他们单纯解答法律方面的问题其实很简单,但是当你真正遇到这些咨询的时候,你会发现其实不是这么简单,或者说不是这么回事。当事人会向我大吐苦水,怎么样怎么样怎么样。
很多时候,在我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我其实不需要说什么,我只需要做个倾听者就可以了。要知道,做倾听者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我每次让当事人自己讲完(确切的说是讲不完的),中途适当引导其叙事,才会发表我的看法或者建议。很多人觉得,律师就是说话滔滔不绝。靠嘴吃饭的。错了,律师是靠脑的。知道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时候不该说,说到什么程度,这个都很多关键,有时候其实不需要说什么,听着就行了。听都没有听清楚,就给当事人解答,最后会误导当事人。
我一直觉得,做婚姻家庭律师,单单懂得相关法律法规其实是做不好的。做婚姻家庭律师,除了要熟练运用法律外,最好还需要掌握一些心理学、社会学、男性学、女性学、伦理学等各方面的综合知识,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帮助当事人成功的维系婚姻、化解家庭矛盾或者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这方面,除了平时去阅读一些书籍外,还需要注意观察生活的细节,总结生活,另外也需要多向老律师、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学习。
婚姻家庭律师对于当事人的咨询,首先要分析、评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简单来讲就是他(她)来咨询是干什么的,只是让律师给一些建议离婚还是不离婚好(也就是在犹豫),还是坚决要离婚,还是想通过假装离婚的方式来达到挽救濒临破裂的婚姻。未经充分评估就开始咨询或办案是不够明智、不够专业的。
有一次,一女来找我帮其写一份离婚协议书,男方没有一起来。女方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给男方,男方突然变卦表示不愿意签什么离婚协议书,不愿意离婚。经过和她短暂的沟通、交流、观察后,我发现其还对其先生有感情,至少还没有到那种非离不可的地步,男的也就是喜欢(我不知道用“喜欢这个词是否恰当,可能用“习惯”这个词更恰当一点)小赌,比较懒而已,对女方还是比较体贴的。在这种情况下,最后我和女方说:“很多时候夫妻之间是缺乏沟通导致了一些误解,矛盾变得越来越深,你还是回去好好想想,好好和你先生沟通一下,想清楚了再来委托我帮你写协议书。”当其离开以后,我心想:要是你真的想清楚了你就不用来了,好好过日子吧。
所以,当有人向律师咨询婚姻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其到底想咨询什么东西。
其次,作为律师,不要替当事人做决定,只是需要告诉他(她)法律怎么怎么规定,什么东西可以做,什么东西不可以做,做与不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就差不多了,让当事人去做决定。因为当事人给你信息或者证据很可能是不完整的(这里所谓的“完整”单指律师所希望的),当事人会处于某种考虑故意的回避一些事实或者不故意的遗漏一些事实。相应地,律师在接收这些信息、事实也是不完整的。这样我们只能也只需根据我们所获知的情况做一下法律判断。
其三,我认为做婚姻家庭律师,要格外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在咨询过程中,笔者不建议律师助手、行政人员中途进来加水,以免打扰咨询,打断来访者的思绪。另外要做案情笔记的时候,最好经过当事人允许,并且告知做案情笔录的目的,告知当事人不会泄露案情隐私,让当事人放心;当事人离开后,要保管后案情笔记。有时候咨询,律师可能会讲述自己曾经办理的类似案件,提供给当事人参详。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抽象概括讲述,注意保护他人隐私。尤其象婚姻家庭这类案件,因为他(她)会这么认为:现在你和我讲别人的婚姻事宜,说不定哪天你也会和别人说关于我婚姻状况的事宜。这个是当事人所不希望的。至于具体如何抽象概括讲述,经过法学研习的人很容易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只需要稍微技术处理一下口头文字表述就可以了。
本文没有结论。本文虽谈婚姻家庭,但主要还是谈夫妻离婚这一块,至于结婚、继承、赡养、抚养、收养等问题,以及具体如何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并没有过多涉及。还是那句话:“所谓的结论,就是人们懒得思考下去的地方。”本文没有过多的思考,更多的是叙述,所以本文算是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吧,无所谓懒得思考下去,就此搁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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