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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子女抚养协议也会不生效----广州婚姻家庭律师陈志宏提醒您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证子女抚养协议也会不生效----广州婚姻家庭律师陈志宏提醒您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订立离婚协议并经过公证,协议除约定财产分割外,还约定4岁儿子归女方监护抚养,男方则拿出全部财产作为抚养费。但公证后,男方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日前,法院经开庭审理,查实双方尚未领取离婚证,故不能认定已离婚,夫妻双方仍须共同履行对子女的监护和抚养义务。  2011年7月,高先生和王女士夫妻感情破裂,经协商后订立了离婚协议,并前往公证部门公证,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强强由女方监护并抚养,男方同意将全部财产作为抚养费交由女方保管使用。
  之后,高先生便搬出到外面居住。但到12月,他却对之前的约定反悔,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把强强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法院开庭后,王女士辩称双方虽已签订离婚协议,但还没领离婚证,不存在变更抚养权问题,请求法院驳回高先生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领取离婚证。据此,法院认为,高先生和王女士虽自行订立离婚协议并经过公证,但协议只能作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时使用的申请材料,现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不能认定已经离婚。而离婚协议仅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而所附条件就是已离婚,所附期限则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之时,只有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民政部门的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才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本案中,双方并未取得合法的离婚凭证,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显然尚未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尚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履行法定监护和抚养子女义务,不存在抚养权的变更问题,一审判决驳回高先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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