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明老人跌伤致残 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
老人到养老院本想安度晚年,不成想却因养老院护理不周造成残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6月,年已八旬且双目失明的王老先生以一级护理的标准付费入住柳州市五菱养老院养老。2012年3月28日,老人因需小便多次呼叫护理,但养老院无人理睬,老人无奈只好自己起身小便,不料却跌伤在地。跌伤后,养老院没有对老人家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护,导致老人在次日才由家属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老人伤情为右股骨颈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各项费用1200多元,后经司法鉴定,老人家损伤右下肢构成八级伤残。老人家出院后,家属与养老院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协商一致。老人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76615元。
2013年3月,柳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养老院否认老人有呼叫要求护理的事实,也否认其系自行小便时摔伤,同时还表示院里配备的护理人员充足,不可能发生原告诉称的情况,但养老院对其抗辩理由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系违反养老院的管理规定导致摔伤等养老院免责的情况。法官审理认为,原告系双明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老人,其小便时不呼叫要求护理显然与常理不符,故法院对被告养老院的抗辩不予采纳。
最后,柳南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王某因呼叫护理无人理睬致其自行小便跌伤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对原告摔伤右髋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养老院共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