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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中国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深入,最近几年城市周边农用地被征收、征用为建设用地的情形远远超过以往,由于农用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后,农民往往会获得高额的经济补偿,直接导致在农用地的具体归属方面时常发生法律纠纷。由于涉及领域较多,本文仅从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做简要分析。
    由于我国特殊社会制度决定,在中国不承认土地的个人私有,体现在农用地方面为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那么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发生继承呢?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根据以上法律可知,在我国,除林地外的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不可继承的,继承人只能对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进行继承。这样规定,主要是避免非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方式获取农用地的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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